三、庭审公开
2017-03-14 17:26:55
  庭审公开是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审判,获取司法认知的最直接途径和方式。随着近年来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庭审公开的方式不断创新,对象不断扩大,影响不断增强。

  建成中国庭审公开网

  2013年12月11日,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正式开通,为公众提供在线庭审视频直播和录播。中国法院网开通网络直播专栏,对全国各级法院的重点案件进行图文直播。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大案要案审判公开,通过微博、互联网直播等方式,依法公开审理“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再审案、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等一批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取得良好效果。截至2016年年底,各级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直播庭审43.9万件,观看量突破17亿人次。

  2016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对中国庭审直播网全面改造、整合、升级的基础上,正式开通中国庭审公开网。该平台实现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庭审视频的统一汇集和权威发布,目前已有1389家地方法院实现了与中国庭审公开网的联通。通过该平台,社会公众可以实时选择观看全国法院正在直播的案件、了解热点庭审直播预告、点播观看庭审录像、获取庭审直播统计信息,并且还可以通过微博、微信进行收藏和分享,真正实现了庭审信息的全面覆盖、实时互联和深度公开,推动庭审公开工作迈上了新的台阶。

  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庭审依法公开

  自2016年7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所有依法公开开庭的案件原则上均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庭审直播。2016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担任审判长主审的迈克尔•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在中国法院网、新浪法院频道进行了直播。2016年7月1日,中国庭审公开网视频直播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审理的一起采矿权纠纷。2016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荣大法官担任审判长主审的一起海难救助纠纷案,通过中国法院庭审公开网进行了直播。2016年7月开通庭审直播以来,不到半年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庭审直播观看量达到9.6万次,点播观看量达11.4亿次。

  推进地方各级法院庭审依法公开

  各级人民法院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和互联网平台,加强庭审公开与多种媒体形式的融合,广泛利用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体开展庭审直播。安徽法院建立微信公众号、生成二维码,积极探索通过微博、微信随时查看获取庭审视频。公众可以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借助新浪云平台,随时收看庭审直播或录播视频。天津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均已建成直播法庭,实行庭审全程录音录像,2016年通过互联网视频直播重大典型、社会关注度高、具有法治教育意义的案件庭审1365场次。广州法院自2014年9月“全日制”庭审网络直播平台启动以来,基本实现“法院天天有直播,法官人人有直播”的庭审直播新常态。河南全省法院共建成具备视频直播功能的法庭400余个,直播案件14余万场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并落实《庭审直播工作规定》等规则,强化庭审同步录音录像,规范案件庭审直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官方微博与官方网站“双网同步直播”,仅该院审理的“加多宝诉王老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直播,微博阅读量就达15万余次。2016年1月7日至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全程直播“快播”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庭审,直播总时长达20余小时,直播期间累计有100余万人观看视频,最高时有4万人同时在线,27条长微博全程播报庭审情况,累计阅读次数达3600余万次。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等许多法院将庭审直播引入诉讼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和城市广场LED屏,将庭审现场直接展现给公众。

  加强庭审公开制度和技术保障

  2016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正式实施,对法庭信息公开的方式和内容,旁听庭审的案件范围、主体和程序,庭审直播录播的情形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庭审公开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各地法院不断完善庭审旁听的工作机制和技术手段,保障公民旁听庭审的权利。安徽法院对群众广泛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等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人士参与旁听。2013年以来,安徽省三级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界人士旁听庭审共计20665人次。江苏法院探索推行旁听席位电子预约服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院网站开通“网络邀请群众旁听庭审预约平台”,方便了公民旁听庭审。

  各地法院大力推进科技法庭、数字法庭建设,夯实庭审公开的技术和硬件基础。截至2016年8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建成科技法庭2万余个,实现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电子化存储、定期备份、长期保存。江西法院利用科技法庭将庭审现场与诉讼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屏信号互联,实时传送直播庭审现场情况。江苏法院推行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记录、同步显示庭审记录的“三同步”工作,目前全省2279个科技审判法庭全部实现了庭审“三同步”,基本实现在审判法庭开庭的案件“每庭必录”。
责任编辑:胥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