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会诊”产品质量问题
2017-06-23 21:42:09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白阳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3日分组审议产品质量法实施情况报告。围绕“产品质量为何不高”“如何监管更有效”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展开热议,纷纷“把脉开方”。

  报告指出,我国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不高,2016年国家监督抽查的176种产品中有14种产品抽查不合格率高于20%,而烟花爆竹、背提包、电磁灶等产品抽查不合格率高于40%。

  数据反映出来的严峻现实,成为与会人员的讨论焦点。

  吴恒委员分享了自己参与的数次执法检查的经历。他说,从检查情况看,企业的主体责任不到位的现象比较普遍:“执法检查报告提到,要加快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和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并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在落实执法检查意见的报告中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我认为这两点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很有必要的。”

  刘政奎委员表示,当前产品质量不高的原因之一,是产品质量的标准缺失和指标偏低。因此,要抓紧建立完善科学的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提高标准制定和完善的效率,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

  王明雯委员对此补充说,目前出现的电子商务、共享单车等新业态、新模式,很多还没有统一标准,由此带来产品质量难以落实的新问题。在新业态下,许多企业在生产上采取委托生产、贴牌生产的方式,在销售上主要依靠电商平台、异地销售,一定程度上躲避了监管,一旦发生问题,消费者维权追责很艰难,建议对这些新趋势、新问题加强研究,创新质量监管方法。

  对于报告提出的强化全方位质量监管、修改完善产品质量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等建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各抒己见,积极献计献策。

  郑功成委员说, 我国实行分类管理和分段管理相结合的质量监管模式,应探索一种“一口对外、内部处置”的协调机制,即在多部门分工负责的条件下,赋予其中一个部门承担主要职责,以便当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后,消费者能够知道首先应找哪个部门。

  冯淑萍委员从质量监督事权的角度提出了监管新思路:“一个产品生产出来后是在全国甚至全球流动的,但当前产品生产在地方,检查部门也在地方,是否可以探索将产品质量监督上升为中央事权,由国家用同一个标准对各地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韩晓武委员对报告中提到的“低价竞标”问题颇有感触:“现在‘低价竞标’现象在工程招投标、药品招投标等领域十分突出,虽然招标投标法中有限制低价竞标的规定,但由于具体规定设计不尽合理,造成了实际上恶性低价竞标盛行,企业为了弥补成本而偷工减料、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他说,招投标最重要的原则应该是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建议抓紧启动产品质量法以及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通过立法将这一原则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