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筹赌资 两名17岁青年微信盗窃被拘役
2017-08-02 10:13:4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莫婷婷 陆军亮
  为了筹钱赌博,两名17岁的青年趁朋友不备之际,通过微信和QQ盗取了对方的钱财。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大姜、小姜(均为化名)以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据悉,大姜和小姜,同村人,均是1999年出生,现未满18周岁。大姜读书至初一后辍学,不务正业,终日沉迷于电脑游戏。而小姜则是自幼父母离异,读书至初中毕业后没有工作,偶尔去网吧和KTV玩乐。两人都染上了网瘾和赌瘾。为了筹钱上网赌博,大姜和小姜于2017年1月25日凌晨,在某KTV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骗取了友人谭某的手机。大姜输入从谭某手机里获取到的谭某的身份证信息、银行卡账号和手机号码,成功修改微信支付转账密码,将谭某绑定微信的银行卡里的2400元转走,盗得的钱用于网络赌博。2月20日晚上,大姜以上网聊天为由借走被害人姜某的手机,在姜某手机通过QQ财付通输入事先获取的姜某的身份证信息及银行卡账号信息,盗取了卡里的2170元,用于偿还赌债。到案后,两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大姜的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大姜、小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小姜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大姜提出犯意,积极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大姜、小姜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被告人大姜、小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