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监狱民警行贿24万余元

向监狱民警行贿24万余元
江苏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获刑一年半
2017-09-20 10:00:0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向东 张蓉蓉
  为了让坐牢的舅舅在“里面”能得到额外的关照,江苏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某在舅舅的指使下,向监狱两民警累计行贿达24.8万元。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何某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今年43岁的被告人何某,大学文化,系江苏一家化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9年6月1日,何某的舅舅罗某因合同诈骗罪被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9年8月12日,罗某被送押到南通某监狱服刑。

  2010年至2014年间,何某在舅舅罗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为希望和感谢服刑监狱民警李某、王某帮罗某在劳动改造岗位调整、计分考核及违反规定帮其传递信息、物品等方面给予关照,先后13次向李、王二人行贿,累计达人民币24.8万元。

  案发后,李某犯受贿罪、徇私舞弊减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王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行贿罪。何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何某与罗某在本案中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尽管行贿犯罪的起意、行贿的对象及最终的受益者是罗某,但行贿行为的实施人是何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某向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应酌情从重处罚。

  考虑到案发后,被告人何某在侦查机关向其调查其他问题时主动供述了其行贿的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何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