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担保法试题
(1998年试卷4第1题)
2003-01-20 08:57:29 | 作者:李 研
  2002年的国家司法考试资格试题及以往的律师资格试题主要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两种题型,其主观题以案例为主,根据以往考试分数的统计,广大考生第四张考卷案例分析的平均分数最低。因此,我们以部门法为分类标准,以1998年至2002年的真题为依据,现对往年的案例试题进行分析,把握出题的规律,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鸡需资金20万元。冯向陈借款10万,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以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000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已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要求支付运费,冯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朱无力交付蒋的修理费1万,该设备已被蒋留置。

  现问: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4.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朱要求行使质押权,将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5.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为什么?6.县良种站要求冯支付送鸡费,该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7.冯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本题13分)

参考答案及分值

  1.有效。(1分)因双方立有抵押字据,根据担保法规定以音响设备作抵押无须登记。(1分)

  答案依据及解析: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下列财物应办理抵押物登记: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它动产。

  2.有效。(1分)因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且质物已经转移占有。(1分)

  答案依据及解析:担保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承揽合同关系。(1分)

  答案依据及解析: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4.蒋优先行使其留置权。(1分)根据担保法原理,留置权优先。(1分)

  答案依据及解析: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而抵押权和质权是约定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原理,法定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于约定担保物权。

  5.不可以。(1分)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1分)

  答案依据及解析: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6.不应支持。(1分)合同的履行地应为县良种站。(1分)

  答案依据及解析: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地;其它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7.不能成立。(1分)根据民法原理,金钱债务不可能履行不能。

  答案依据及解析: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并且本案中也不存在阻碍冯履行金钱债务的不可抗力。

  评析:本案例主要就担保法和合同法相关内容对考生进行考查。而合同法和担保法历年考题出题的频率都很高,广大考生一定要将该法仔细研究并能够灵活运用。

  就担保法而言,本题考察了抵押、质押和留置三种担保物权的法律关系,及各自有效的法律条件。

  就合同法而言,考察了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合同的履行地和不可抗力,这些考点经常出现,大家一定要掌握。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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