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概念
2003-02-27 14:07:58 | 来源:法制日报
  (一)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约定或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当事人设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双方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除合同或者一方行使约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称为合意解除。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称为单方解除,如甲方严重违约,乙方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就是单方解除的一种情况。法定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

  (二)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

  对于无效合同,因其自始不发生履行效力,不能也无须适用解除的规则。比如,买卖走私物品的合同,它本身就是无效的,不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也不存在一方通知另一方解除的问题。可撤销的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产生履行效力的合同。对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撤销和变更,但这并不排除对可撤销的合同进行解除的可能性。比如,在当事人放弃撤销权的情况下,当事人还可以协商解除合同或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一方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甲公司采用欺诈手段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不履行合同的一方要按合同标的额(100万)的3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后甲公司不履行合同,乙公司应如何选择救济方式?

  ———乙公司有两种选择。其一,依照《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但乙方必须就自己的损害大小承担举证责任。其二,乙公司依照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不影响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当然,也不影响以违约金弥补损失的权利(违约金是预先约定的赔偿金)。有了30%违约金的约定,乙公司无须就损害的大小承担举证责任,两种方案进行比较,第二种方案对乙方更为有利。

  摘自中国法制出版社《司法考试教程》
责任编辑:薛勇秀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