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汉朝:实践的思考者
——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2003-03-07 09:38:4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国香
  他以其心灵的敏锐与灵活,以其学识以及他对这个时代的切身体验,赢得了社会对法官职业的尊重。2002年末,他被中国法学会评选为“第三届全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

  

  2002年12月,中国法学会“第三届全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评选揭晓,令人感到惊奇的是,在名家林立的候选人当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脱颖而出,荣登榜上。“全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是当前中国法学界中青年学者巅峰地位的奖项,而景汉朝是获奖人中惟一从司法实践中成长起来,至今仍然沉浸于司法实践之中的获奖者。“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也许用这句话来形容景汉朝最为恰当。

  随着人们对法治原理的深层解析,现代司法理念把法官身份解读为“知识+权力”,理想的法官应当是一个“成熟的思想者和独立的判断力者”,而这一切都离不开高度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据熟悉景汉朝的人介绍,近二十年,他一直将理论研究的目光聚焦于中国的司法实践,参与设计了一系列改革方案,并跟踪着方案的实际运行。在学界和实务界以“思考的实践者,实践的思考者”著称。作为一名专家型法官,他的当选不仅是他本人的荣誉和社会对他个人的肯定,同时,也是社会对整个法官群体的认同,是对法官职业化进程的一种肯定。

用心灵的成长追求正义

  1960年,景汉朝出生于河北省深县一个农民家庭。母亲是位农村妇女,是个上进心很强的人。母亲要干的事,就决心干成功。由于当时家庭的偏见,母亲没能上学。但后来她硬是抱着自己的女儿(景汉朝的姐姐)到村里学校的教室窗外坚持听课。就这样,一直学到自己能读书、看报、写信才罢休。没能上学,是母亲的终身遗憾,她将自己未了的心愿寄托在子女身上——“黑夜赋予她一双眼睛,她要用这眼睛寻找光明”。母亲从未出过远门,但她说:“人一定要识字,不然连‘家门’都走不出去。”那时,家里生活十分困难,在母亲的坚持下,姐姐硬是上完了高中,成为当时村里惟一的一个女高中毕业生。景汉朝上学后,家里的生活就更难了。村里小孩子放了假,都要到生产队里出工挣工分。每到这时,母亲总是说:“挣那点工分也顶不了多大用,在家看书、做作业吧。”年复一年,家里总是欠着队里的工分。像这样的家庭在村里是受歧视的,但为了孩子们的未来,母亲总是默默地忍受着。母亲坚强的品格和对知识的渴望,对少年景汉朝影响很大。至今,我们从他身上仍能感受到这一点。

  1978年,景汉朝考入西南政法学院。当时他是班上年龄最小的学生之一,但他的学习毅力很强,成绩优异,并在学校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大学教育给了他丰富的思想财富及不辍的研究习惯。4年之后,他谢绝了母校的挽留,来到邮电部石家庄邮电专科学校当了一名教师,从事法学教学工作。1984年,他怀着对正义的不懈追求,调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从此肇始的事业,使他成为一名值得称道的法官。28岁那年,他成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年轻的副庭长,32岁又挑起了经济审判庭庭长的重担。1994年,作为全国最年轻的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被最高人民法院选调进京,任经济审判庭调研批复组组长,专门从事司法解释工作和调研工作。在此期间,他先后到许多省市的各级法院及基层法庭考察审判方式改革的情况,直接旁听案件开庭近百件,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作为主笔之一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若干规定》,对我国的审判方式改革提出了指导性意见。3年后,他又被调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任副院长,分管经济审判、执行和法官教育工作。景汉朝十分重视知识的学习和积累,这些年他先进北京大学读了硕士,又回母校西南政法大学攻读博士。在司法实务工作中,他勇于用学术的眼光分析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难点,善于将工作中的问题上升到理论高度,并转化为学术成果。十几年来,他先后发表学术论文几十篇,出版《经济合同法审判实务》、《审判方式改革实论》、《中国司法改革策论》、《平衡:公正与效率——司法改革演讲录》等著作多部,并多次获奖。

  景汉朝目前还兼任河北省法官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河北省青年联合会副主席,中国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理事,民诉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公法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河北大学、河北经贸大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等。

不畏浮云遮望眼

  长年的审判工作实践,使他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保持着很强的职业敏感。这使得他能够站在时代的前沿,抓住前沿性的法学问题。

  1988年,合同法实施不久,他在总结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出版了第一部个人专著——《经济合同法审判实务》。据出版社的编辑讲,这是当时惟一站在司法的角度来写合同法的专著。不少法官、律师办理经济纠纷案件书不离手,有的基层法院还把它列为从事经济审判工作的必备书,人手一册。面对编辑的赞誉、同行的认可,景汉朝更多地看到的是这本书所运用的研究方法的生命力。“完全是研究自己的工作本身,自然而然就获得了理论上的成就”。景汉朝认为,办案是理论性很强的实务工作,必须将理论思维运用到司法实践中,才能做好审判工作。这些年他之所以能够在法学理论研究方面取得如此丰硕的成果,他的理论之所以能够独树一帜,有如此大的影响和生命力,就因为它是来自工作实践的体会,同时也是为了满足实践的需要,推动工作的进步。

  他在担任经济审判庭副庭长后,几乎每天都有大量的案件报送到他这儿来审批。他感到力不从心,这时,他没有按照常人的思维,通过加班加点来“克服困难”。作为钟情于制度设计的法律人,他知道,仅仅靠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他反思的结果是:既然自己从时间和精力上不可能每个案件都真正把关,为什么不给合议庭放权?而且法律本身就规定了合议庭的权力。因此,他力主给合议庭放权。好心的朋友提醒他:“没了权你还当什么官?”但在景汉朝看来,“做官”不如“做事”。现在回想起来,正是当初的放权,使他成了审判方式改革的“先行者”。

  要说开始理性地关注司法改革,还缘于他在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工作的那几年——“不畏浮云遮望眼,只缘身在最高层。”任经济审判庭调研批复组组长期间,他随最高人民法院的老领导、法学前辈王怀安一起进行审判方式改革方面的调研工作。这项全新的工作,对他来说,是挑战,更是机遇。大量、系统的调查研究,使这位拥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和职业敏感的法官,有机会深切了解20世纪末中国的社会需要和社会见解。这成为他在未来的岁月中能够以温和、纯粹的品格,权衡相互冲突之利益的重要积淀。回忆起这段难忘的时光,景汉朝充满感慨。也正是这一段经历,把他与共和国最初的一段司法改革史联在了一起,使他与司法改革有了不解之缘。此后,他一直致力于司法改革的研究和实践。他总是能够敏锐地提出问题,并有所建树。后来他在自己的专著《中国司法改革策论》一书的前言中,这样记录了自己的心路历程:

  这里有我的沉思,

  也有我的灵感;

  这里有我的探索,

  也有我的企盼;

  这里有我的艰辛,

  也有我的快乐;

  这里有我的追求,

  也有我的呼唤……

  司法改革,

  一个时代的主题。

  司法改革,

  一个不了的情结……

  不少人问他,你工作那么忙,哪有时间搞理论研究。其实,在景汉朝看来,作为法官,理论是无需专门研究的,司法实践中蕴含着无限的理论,工作本身就需要去研究、去探讨——“生活之树长青”。从生活的大树上,提取青枝绿叶,来活化理论、活化现实中的司法,这就是景汉朝的研究方法和工作方法。他真切地体味到,学术研究和审判工作是相辅相成的。任何案件的审判都离不开深入的理性思考,任何疑难问题的定夺都不可能绝对与学术无关,任何改革举措都必须有理论的支持和指导。只要将平时研究工作中的思考,在茶余饭后整理出来,就是新鲜的、有生命力的理论。

  一位治学大师说,治学有两个关键性的问题,一是发现问题,二是职业敏感。通过两个晚上的采访,记者从景汉朝的治学经历中得到这样的感悟:只有职业敏感很强很锐,反应很快速的人,才有可能发现问题。

弄潮儿向涛头立

  法学从本质上说是一门应用科学,景汉朝在学术上属于那种不但能够发现问题,而且能够解决问题的人。他的许多具有原创性、前瞻性的观点在学术界广为人知,其中有的已被不断发展的实践所接纳,有的即使是今天读起来仍觉得颇有新意。

  早在1983年,刚刚离开大学校门的景汉朝,在学习和研究刑法时,就发现了一大遗漏,即刑法中只规定了主刑的数罪并罚问题,而未规定附加刑的数罪并罚问题。如一人犯数罪被判处数个剥夺政治权利、数个罚金或数个没收财产的,应适用什么原则处理?是吸收原则、相加原则还是限制加重原则?随即他在《河北法学》发表了自己的处女作《数罪中数个附加刑的并罚问题初探》,论文题目虽然写得谦虚,但观点却十分鲜明。也许是人微言轻,也许是刊物影响力不足,这一填补我国立法空白的见解未能引起学界的注意。直到今天,修改后的刑法仍然存在这一缺憾,司法实践中遇到这样的案子仍然无法可依。对此,景汉朝时常觉得遗憾。前不久,当他虚心请教刑法学界一位重量级专家时,该学者坦言:“这真是个不小的疏漏。”

  1996年,景汉朝从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初步实践中,敏锐地分析、预见并提出了审判方式改革的发展逻辑理论: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后,必然引发庭审方式改革;庭审方式的改革直接触动整个审判方式;审判方式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对我们的审判制度提出了挑战;审判制度改革发展下去,就发展为诉讼制度的改革;诉讼制度的改革再往下发展,必然涉及到整个司法体制;司法体制改革下去,就涉及到整个国家的法治宪政问题,那就是政治体制改革了。这一理论揭示了审判方式改革的发展规律,在当时是全国惟一的,填补了理论研究的空白。景汉朝认为,这些改革不是孤立的、割裂的,各个阶段是相互交叉的。根据这个发展轨迹,审判方式改革可以说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序幕,也可以说审判方式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前奏。

  “但愿如此。如果这样,将对中国的法制和民主建设做出非常大的贡献。”这是1999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学术报告会上,著名法学家对景汉朝的发展逻辑理论所作的一段激动人心的评议。

  几年过去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的进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被提上议事日程,事实无可争辩地证明了这一理论所蕴含的巨大生命力。

  1997年,景汉朝在《法学研究》上发表了5万多字的论文——《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研究》,在全国第一次全面、系统、深入地研究了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动因、发展规律、改革原则、改革框架等前瞻性问题。在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产生了轰动效应,也引起香港、日本、美国等业内人士的关注。被学者著述引用达100多次,被权威专家认为是我国目前研究审判方式改革最全面、最系统、最有影响的论文之一。对全国的审判方式改革起到了引导和推动作用。这篇论文的发表,也引起了学术界对他本人的关注,专家称?“文章作者具有非凡的理论创新勇气。”对此,景汉朝最感谢的是实践对他的滋养,他总是说:“改革的理性和逻辑源于实践。”

  1988年,他从审判方式改革的切身实践中感到,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必然会对传统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提出挑战。在当年的中国诉讼法年会上,他一口气提出了审判方式改革将面临的十大基本问题:

  1.以事实为根据原则应重新思考;

  2.有错必纠原则应予反思;

  3.独立审判原则应重新解释;

  4.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应予重构;

  5.禁止单方接触当事人原则应当确定;

  6.证据制度应当改造;

  7.处分原则应全面落实;

  8.调解制度应予完善;

  9.案件请示制度应逐步取消;

  10.审判委员会制度应当再认识。

  他的发言在与会者中产生了强烈的反响,受到极大关注,对以后学术界、实务界对这些问题的进一步研究产生了较大影响。

  与此同时,在认真总结和反思我国民事审判程序的经验和实践的基础上,他提出并充分论证了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问题。他认为,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存在诸多弊端:在指导思想上过分强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有失偏颇,监督途径多且不合理;再审条件过于宽泛,再审的事由弹性大、不具体;再审无次数限制、审级不合理等。针对民事再审制度景汉朝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改革建议,引起法学理论界的争论,并受到最高法院的关注。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在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充分的理论论证之后,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再审制度改革。

  1999年3月,为贯彻中共中央[1999]11号文件,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执行年”活动。从此全国各级法院开展了大规模的以清理执行积案为主要内容的“执行年”活动。与此同时,社会上关于“执行难”的责难和呼声也多了起来,消灭“法律白条”成为当年流行的一句口号,多年的矛盾积蓄成一股社会怨气。作为省高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景汉朝不是人云亦云,他在深入调研、冷静地对“执行难”进行了分析之后,慎重提出要对“执行难”问题进行科学分析和理论论证,界定了“执行难”的涵义。指出被执行人没有偿付能力的,依法应当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不予执行的,不应列入“执行难”的范围。不能“‘执行难’是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在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方面,景汉朝提出,应当放开眼界,将“执行难”问题放在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放在政治、经济、文化这个大背景下来考察。在计划经济时代,全社会的经济交往和经济生活都由国家计划来安排,每个企业面对的是计划,而不是市场。因此没有这么多纠纷,也没有这么多判决需要执行。在西方国家,市场经济比较发达,诚信原则得到普遍认同。加之西方国家多是法治社会,人们法制观念比较强,法官是社会的精英群体,社会公信度高,司法在社会中有绝对权威,自然“执行难”问题不会很突出。而现阶段的我国,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计划手段放弃了,而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还没有建立起来,人们的信誉意识较差。再者,我国目前还不是一个完善的法治社会,司法权威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因此“执行难”是不可避免的。“执行难”问题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解决这一问题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要树立打持久战的思想。

  此外,景汉朝还就“执行难”问题提出了“风险论”的观点:在某种情况下执行不了的案件,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商业风险。任何人搞经营、做买卖都应该有风险意识,不可能只赚不赔,谁也不能保证对方永远都是有偿付能力的。遇到确实没有偿付能力的当事人,也得让他生存。生存权是人权中的基本权利,重于债权,当两个权利发生冲突而不能兼顾时,只能“两利相权取其重”。现在的问题是,依法应当执行、被执行人又有偿付能力,因为种种原因未能执行的案件还不少,这应当作为目前解决“执行难”的重点。

  景汉朝对“执行难”的界定、原因分析以及“风险论”的观点,得到理论界的关注,同时也受到最高法院的重视。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执行难”中的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

  要彻底解决“执行难”,必须对现行执行体制进行改革。景汉朝提出,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执行体制改革应当确立近期、中期、远期目标,分三步走。第一步,初步实现高级法院对辖区执行工作的统一领导;第二步,完全实现最高法院对全国执行工作的统一领导;第三步,执行机构从各级地方法院分离出去,专司执行实施权,打破“块块”,实行人财物完全垂直管理。

  2000年,景汉朝提出了建立债务抵销诉讼制度的立法建议。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被告欠原告钱,原告也欠被告钱,但二者并无牵连,只能分案审理,从而导致增加成本、降低公正程度的问题。建立债务抵销诉讼制度,将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牵连,不能适用反诉制度的互负债务,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得以解决。既弥补了反诉制度的不足,又大大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公正程度。这一理论和立法建议同样具有原创性。

  2001年,针对我国“一刀切”的“两审终审制”在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景汉朝在全国率先提出了“多元制”审级制度的理论设计。标的额小、案情简单的案件一审终审;一般案件二审终审;特别复杂的案件三审终审。当事人可以有条件地选择“越级上诉”。同时,为了科学地划分审级功能,充分发挥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在“统一法制”方面的作用,取消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民事案件作一审的规定。这一理论设计受到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高度重视,引起学术界的讨论。

  景汉朝对司法改革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在我国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具有广泛的影响。其审判方式改革的部分著述,被香港城市大学作为培训教材,并注称:“愿大家都成为这样的理论家和实践家。”景汉朝的司法研究成果也引起海外学界的关注。1998年,当最高法院和美国有关方面商谈派中国司法代表团出访美国事宜时,美方专门发电传要求景汉朝参加。2001年日本召开司法改革国际研讨会,特致函邀请他作学术报告。

用改革的实践守望理性

  作为司法工作的领导者,景汉朝清楚地意识到,为改革找到理论基础并不是司法改革实践者的目的,真正的目标应当是为稳妥地推进司法改革探索科学的行动方针和策略。因此,借助自己的学术背景和理论研究成果,通过制定决策、领导具体的改革工作,推进司法改革的实践,就成了他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任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之后,抓的第一件事就是召开全省审判方式改革座谈会,专题研究审判方式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使改革再上新台阶。第二件事是举办有五百多人参加的全省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培训班,并亲自授课。紧接着又于1998年8月举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庭审方式改革考核评比活动。他分管的经一、经二庭的所有审判人员每人开一庭,由大家旁听评议。他亲自担任考核小组组长,逐案旁听并一一点评,大大推动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

  经过长期的实证调研和分析,景汉朝明确提出,影响司法公正最主要的原因是“人缘”、“地缘”关系的干扰。为克服“人缘”、“地缘”关系对公正司法的不利影响,他在全省民商审判方式改革中,不断寻求解决这一问题的“钥匙”。他深入基层,总结禁止庭前单方接触当事人的经验。许多人认为禁止庭前单方接触当事人不符合中国国情,做不到。景汉朝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确实有难度,但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司法不公正的问题就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他进一步分析道:当事人就其内心讲,他们认为有理走遍天下,并不愿意单方接触法官,但他担心对方当事人与法官接触,所以自己也去找关系,接触法官。律师实际上也并不愿单方接触,他们愿意凭本事在法庭上“较量”,但也怕对方的代理人或当事人搞“单方接触”,自己不接触就可能吃亏,被“逼”无奈也就“接触”。法官愿意吗?实事求是地说,绝大多数法官也不愿意,吃请对法官是一种负担,也有很大的风险,但方方面面都找,法官不得不去。景汉朝在实践中主张引入回避机制,法官单方接触当事人属于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应当回避,对方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这样,当事人达不到“单方接触”的目的,就会逐渐放弃这种念头。

  河北省丰宁县法院实行法庭的法官流动、跨区域审理案件的做法,引起了景汉朝的关注。具体做法是,改变传统的法庭管辖体制,将各法庭的案件合在一起,实行抽签分案、排期开庭。但各法庭不办理本辖区的案件,而是组成巡回合议庭,在开庭日到其他法庭去审理案件,而且不固定去向,全县随时流动。景汉朝认为,这种做法使法官跳出了长期形成的“人缘”、“地缘”关系圈子,当事人在庭前不知道哪个法官审理该案,无法接触法官。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法官庭前单方接触当事人的难题,有效地确立了法官的中立地位,增强了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度,树立了法官公正的形象。当然,这项改革推广起来涉及很多实际问题,难度不小。但景汉朝的总体思路却令人信服。

  开完庭不立即合议、不当庭宣判是当前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主要原因一是合议庭没有形成庭后立即合议的习惯,担心判错,不重视或不敢当庭宣判;二是有些案件需要报院、庭领导或审判委员会研究。景汉朝在工作实践中感到,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办案效率的提高就会成为空谈,“暗箱操作”的疑虑就不会完全消除,法官乃至法院的公正形象就难以树立,审判方式改革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可以说,当庭宣判已成为当前审判方式改革的“纲”,也是突破司法改革“瓶颈”的重要举措。于是,景汉朝积极倡导并强力推行当庭宣判。他有个形象的说法:审判方式搞了这么多年,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提高庭审质量,提高法官素质。我们现在所做的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使公众对审判的“暗箱操作”印象有了很大改变,但如果整个庭审都漂漂亮亮搞完了,最后却不宣判,让当事人回家等着去了,这一等再等,当事人怀疑法官是在抻劲儿,是等着找关系送礼呢,又把“暗箱操作”的阴影给带回来了。

  针对当庭宣判工作遇到的阻力,他主张首先搞好制度建设,提出目标要求。在具体实施策略上,他提出,领导带头,典型引路,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经过几年的努力,全省民商事案件的当庭宣判率明显提高,逐渐涌现出一批先进法院。为了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去年他们在秦皇岛市召开了全省民商审判当庭宣判现场经验交流会。大家相互切磋,现场观摩,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景汉朝倡导并推行的当庭宣判,“惊动”了新闻界。一次,河北省高级法院民二庭正在开庭,正好一家大报记者来采访。当庭宣判后,记者当即采访败诉一方当事人,问他感受如何,那位当事人无可奈何地说:“没想到他们当庭就判了,虽然输了心里不高兴,可一切都当庭进行,我们也没什么可说的了。”事后,败诉方真正服判了。

  一位中级法院院长评价说:“推行当庭宣判以前,案件上访的多,申诉的多,领导过问的多,案子发还改判的多。推行当庭宣判以后,这‘四多’变成‘四少’了。”

  著名法学家陈光中先生在为景汉朝新著《中国司法改革策论》所作的序中,深情地说:在当今社会,把学术作为本职工作“惨淡经营”者众,而把实务工作作为“学术”潜心研究者鲜。这种现象使我国司法工作的理论与实践存在不少脱节,从而制约了各自的发展。景汉朝以对学术严肃认真的精神对待自己所从事的司法实务工作,并把从实践中得来的第一手资料作为研究对象,秉承着学者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经过勤奋思考,提出了我国司法改革实践所面临的问题,并作出自己的解答。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新一代学者型司法工作领导者已经崛起的明证。

  在这个变革的时代,法官职业正以其特有的方式和智慧,聆听时代的足音,触摸法律的理性,在流变的社会中,为法律的发展、司法的进步做出贡献。这是新时代法官的境界,也是时代赋予法官职业的使命。景汉朝,正是这一优秀法官群体的杰出代表之一。虽然,专家型法官的成长道路并非只此一条——条条大路通罗马,但景汉朝的成就至少向我们证实,这是一条可行的路。他的治学态度和研究方法,对全国法院正在进行的法官职业化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他个人的成长,昭示着这样一个事实,新一代专家型法官群体已经崛起,我们祝愿他们健康成长!

本报记者 丁力辛 摄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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