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试题
(1999年试卷4第6题,本题7分)
2003-03-31 14:07:19 | 作者:李 研
  梁平是个体茶商,家住B市F区。1998年8月,梁平为扩大经营规模,向家住B市E区的朋友董声华借款15万元,董声华要求其提供担保,梁平找来了家住B市G区的朋友黄荣生。梁平、黄荣生与董声华签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梁平向董声华借款人民币15万元,1999年7月底之前还清,黄荣生对梁平的借款提供担保,对还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梁平、黄荣生及董声华均在合同上签了字。梁平因经营严重亏损,至1999年8月仍未偿还董声华钱。现董声华就该借款纠纷向法院起诉。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1.在本案中,可否单独将梁平或黄荣生作为被告,为什么?2.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哪些(个)?为什么?

  参考答案及分值

  1.可单独将梁平作为被告(1分),不能单独将黄荣生作为被告(1分)。因为黄荣生享有先诉抗辩权(2分)。

  答案依据及解析 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由B市F区人民法院管辖(1分)。因为B市F区是被告住所地(2分)。

  答案依据及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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