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全真分类精解(民法一)
2003-04-21 14:39:1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付 英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以及由此产生的系列法律关系几乎是每年必考的内容,并且考点出入不大。

  现以2002年试卷三第85题至第89题为例具体分析如下:

  王锋与刘青结婚4年后,已生一子王达。1994年7月5日,王锋出海打鱼遇台风未归,生死不明。若干年后,其妻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判决。经查,王锋结婚后与父母分开生活(其父于1996年10月3日死亡)。王锋因与刘青感情不和且离婚未果而与刘青分居,分居期间王锋盖有楼房6间。王锋遇台风后被人相救,因不想再见刘青而未与家庭联系,独自到南方某市打工。1997年王锋与打工妹陈莹相识并相好,并在该市教堂举行了婚礼,生有一女王莉。陈莹为王锋介绍了一收入颇丰的工作。1998年5月5日王锋因摸彩票中奖,获奖金30万元。1998年6月6日王锋与陈莹各出10万元购买了张明的3间私房,但未办登记过户手续。1999年4月8日,王锋因心脏病发作死亡,临终前告诉了陈莹自己的身世,并口头遗嘱将自己原有的6间房屋由其母谢兰继承(有2名医生在场)。请回答下列(1)至(5)题。

  (1)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应予受理的最早申请日期是哪一天?

  A.1998年7月5日  B.1998年7月6日  C.1996年7月5日  D.1996年7月6日

  答案剖析:D。本小题考查宣告死亡申请日期的确定(与2000年试卷二单选第6题的考查点完全相同)。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2)设刘青于最早申请日期向法院申请,受理法院依法作出宣告王锋死亡的判决。此时,王锋所建的6间房屋应如何继承?

  A.其中3间房屋归刘青所有;3间房屋属王锋遗产,由王锋的继承人继承

  B.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和王锋之父继承

  C.3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

  D.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

  答案剖析:AC。本小题考查遗产的继承。

  A对D错,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本题中,王锋与刘青没有约定。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据此,王锋所建的6间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A项表述正确,D项表述扩大了遗产的范围。(未完待续) 

  (作者系《国家司法考试高阶教程》作者)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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