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全真分类精解(民法一)
2003-04-28 09:16:0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付 英
  (接上期)

B错C对,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据此,即使以最快的速度,法院也只能在1996年10月6日(公告期间为3个月)或1997年7月6日(公告期间为1年)作出宣告王锋死亡的判决,而这时候王锋之父先于王锋而死。

  据此,本小题中的继承人包括刘青、谢兰、王达三人,不包括王锋之父。

  (3)王锋彩票中奖所得30万元,应由谁继承?

  A.谢兰、王达、王莉        B.谢兰、刘青、王达、王莉

  C.谢兰、刘青、陈莹、王达、王莉   D.谢兰、陈莹、王达、王莉

  答案剖析:A。本小题考查遗产的继承。

  CD错,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据此,陈莹与王锋不是合法夫妻(未进行结婚登记),陈莹对王锋的遗产没有法定继承权。

  A对B错,民法通则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本小题中王锋的死亡宣告一直未被撤销,王锋与刘青的婚姻已经消灭,刘青已不是王锋的妻子,对于王锋的在宣告死亡后获得的财产,刘青无权作为配偶来继承。

  (4)对王锋与陈莹共同购买张明私房3间的定性表述中,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王锋、陈莹与张明之间买卖房屋合同无效,因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B.王锋、陈莹与张明之间的买卖房屋合同有效

  C.王锋与陈莹取得了该3间房屋的所有权,因为张明已将房屋交付

  D.王锋与陈莹未取得该3间房屋的所有权

  答案剖析:BD。本小题考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所有权的转移。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上述法条,均可推出合同效力不受所有权转移的影响。本题中,王锋、陈莹与张明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由于房屋所有权变动以登记为准,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5)设王锋与陈莹购买张明私房3间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就王、陈二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下列表述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A.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合伙关系    B.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C.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按份共有关系  D.王锋、陈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答案剖析:ABD。本小题考查共有关系的认定。

  A项表述错误,因为合伙关系是以经营为目的的,与本题的题意不符。

  B项表述错误,C项表述正确,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题中,“王锋与陈莹各出10万元购买了张明的3间私房”,他们各自的份额分明,应属按份共有。

  D项表述错误,因为本题中王锋、陈莹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应当注意: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主要区别在于:按份共有可分开份额,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范围以份额为限;而共同共有是由各共有人共同对共有物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本题中,双方各出资10万元,应按1:1的比例按份共有。

(作者系《国家司法考试高阶教程》作者)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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