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全真分类精解(民法三)
2003-06-02 09:02:0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付 英
  民法中有关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等问题,虽是每年必考的内容,却相对简单。相关概念有:

  1.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归于本人承担的代理。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在于维护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从而保障交易安全。

  2.表见代理的表面构成要件为:①无权代理人须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能够出示证明自己接受委托,为本人办理事务的文件或者声称代理本人;②行为人一般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③无权代理人所为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④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应是向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或受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3.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为:①行为人须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②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对此的判定依据主要如下:★行为人持有本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本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本人向相对人所作的授予其代理权的通知或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行为人与本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或劳动雇佣关系也常构成认定表见代理成立的客观依据。对上述客观依据,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推出,相对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注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盗用他人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但本人应负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构成表见代理。对于借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一般不认定为是表见代理,由出借人与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③须相对人为善意。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应当注意: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或者相对人知道他人为无权代理却因过失而不知,并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的,不能成立表见代理。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④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如果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中,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往往与本人具有过失有关,但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本人主观上有过失为必要条件,即使本人没有过失,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依据,即可构成表见代理。

  4.表见代理的效力:①具有同有权代理一样的效力,即在相对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本人应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享有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约定的义务;②本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抗辨,不得以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为理由而拒绝承受表见代理的后果,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失作为抗辩;③对相对人来说,既可主张无权代理,也可主张成立表见代理,相对人对此享有选择权。应当注意:如果相对人认为向无权代理人追究责任更为有利,则可主张无权代理,向无权代理人追究责任;相对人也可以主张成立表见代理,向本人追究责任。

  现以2002年试卷三第13题为例,具体分析如下:

  张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对外签约。后张某因收取回扣被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被该企业收回。张某以此合同书与他人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不成立  B.无效  C.可撤销  D.成立并生效

  答案剖析:D。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中的“空白合同书”能够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此,应认定张某的行为是表见代理,其代理行为有效,该购销协议成立并生效。

  与该题几乎完全相同的考题有2000年试卷3第14题,1999年试卷3第49题。

  (作者系《国家司法考试高阶教程》作者)
责任编辑:薛勇秀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