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暴利走私羚羊角 新疆四名被告人被严惩
2003-07-30 13:51:20
     中国法院网讯 (王书林 吴 华)  新疆乌鲁木齐中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叶布肯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永龙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以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马广东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新业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高鼻羚羊亦称赛加羚羊,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乌鲁木齐中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27日,被告人叶布肯以进口废钢材做掩护,将241公斤高鼻羚羊角装藏,从哈萨克斯坦走私入境。2002年1月21日,叶布肯联系到被告人李永龙,李永龙同意以每公斤2335元全部收购,叶布肯收现金56900元。之后,李永龙将高鼻羚羊角运往米泉市出售。2002年1月28日,被告人李永龙约被告人马广东、吴新业在米泉市交易,第二日进行交易时被海关侦查人员抓获。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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