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 一商人被判无期
2009-04-01 14:22:32
     中国法院网讯 (濮玉珏)  中国商人于某为获取高额利润,无视国家法律,挺而走险走私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双斑亚种蟒蛇蛇皮78张,近日,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某得到了应有惩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中旬,缅甸人阿布(在逃)与被告人于某商定,于某帮阿布推销蟒蛇皮到中国内地,蛇皮售出后阿布支付给于某每张2O元人民币的报酬。2008年5月份左右,阿布安排人将三袋蛇皮送到于某在缅甸拉咱开的诊所,让于某将蛇皮送往瑞丽以运往外地。同年7月17日,于某携带蟒蛇皮与他人乘出租车前往瑞丽,途经陇川县户撒乡时,被执勤干警查获共查获蛇皮78张,经鉴定所查获的蛇皮为蟒蛇双斑亚种蛇皮,蟒系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同时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中的物种,78张蟒蛇皮共计价值人民币70.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制品,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当以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庭审查明事实,法院予以采纳。

  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判处被告人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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