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旭华坠楼案:家属获民事赔偿38万
2003-11-04 09:02:50
     中国法院网讯 (李思)  近日,继央视女主持沈旭华家属状告北京市消防局行政诉讼案终审后,原告沈旭华之夫喻建华等4人诉张生记酒楼和北京市京浙宾馆民事赔偿案一审有果,北京朝阳法院认定两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责任,判定二被告赔偿共计387639元。

  原告诉称:沈旭华生前工作于中央电视台,2002年 8月1日晚,沈旭华在北京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用餐时,因接听电话到包厢外约两米的一个通道门,由于该通道未设楼梯,致使沈旭华摔到楼下。由于抢救无效,33岁的沈旭华2002年8月20日去世。

  原告认为,沈旭华坠楼身亡是由于两被告使用不合规范的工程,且没有在危险地段设置警示标志而造成的。

  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交通食宿费47000元;法医鉴定费、墓穴安葬告别仪式费93800元;误工费30000元;赡养费72000元;抚育费67200元;死亡补偿金1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万元。

  北京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辩称:推开事发通道的门,并不必然导致沈旭华坠楼身亡损害后果的发生,并且沈旭华坠楼地点在公司的营业场所之外。关于赔偿问题,北京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不同意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北京市京浙宾馆辩称其不存在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1日晚,约20时,沈旭华因接听电话,从12号房间出来,将二楼东北侧通道门打开走出,从通道二层坠落至一层。此后,沈被送至医院抢救治疗。在医院抢救期间,被告北京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负责为沈旭华家属送午餐及晚餐。被告北京市京浙宾馆为沈旭华支付医疗费160164.45元,并负担沈旭华家属住宿费11498.31元。2002年8月20日沈旭华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三方当事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法医鉴定费收据、丧葬费收据、交通费收据、证明、开庭笔录。

  北京朝阳法院认为,被告北京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作为餐饮行业的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服务。酒楼二层东北侧的木制门与一通道相连,通道内放有梯子、管制铁器、三棱角铁等各种杂乱物品,进门后东侧40厘米处直接悬空且无照明设备。

  法院判决两被告对事发通道未尽到注意责任亦未采取防免措施,对沈旭华坠楼身亡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法医鉴定费、丧葬费、交通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4.8万余元;赔偿原告赡养费7.2万元;赔偿原告喻播阳抚育费6.72万元。以上各项赔偿数额,被告北京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京浙宾馆各赔偿50%并负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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