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证公开的重要意义
2004-01-05 11:01:0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郑红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9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依照该规定,法官依法独立判断证据获得的心证,必须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心证公形式,对树立司法权威意义重大。

  通过公开判决书向社会公开法官心证,是确定司法权威和法律可预期性的重要途径。但在实务中,除个别法院外,我国绝大多数法院都没有建立对外公开判决书的方式,没有便利社会公众查询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形式还难以起到公开法官心证的作用,网上公开法院判决书的工作还没有计划,没有步骤地展开。比较而言,通过公开判决书向社会公开法官心证,是我国司法制度上的一项欠缺。比如,美国的判例法汇集定期出版,对公众和社会公布,是法官公开心证最直接的方式。美国的判决书甚至公开陪审团或法官的不同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公开不同意见对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它产生的作用就是表明“法官对法律负责”的精神。再如,法国法官有义务在判决中公开其见解。法国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任何第三人都有权请求向其提交公开宣告的判决的复印本”。在法国民事诉讼中遵循一条原则:法官对采纳为裁判基础的事实,证据及法律,没有让当事人有辩论机会、陈述意见之前,是不能够采用的。以避免法官的突然袭击性裁判。在法治程度比较高的国家如此重视法官心证的公开和合理性,说明法官在判决书中公开心证是有法律制度性价值,这对我国司法现代化不无启示。

  由于诉讼的突出特点在于它的法律强制性,国家的意志在诉讼审判过程和结果中得到最大程度的张杨,当事人的意志受到最大程度的限制,所以,这样的裁判结果要获得被裁判者和整个社会的认同和信认,没有裁判文书来证明裁判的公正性是无法想象的。

  在裁判文书中阐述法官的心证与审理过程,可以在程序本身的正当性资源不充分的,提供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和沟通。法官通过裁判文书公开法官被说服的过程,包括公开事实形成过程中各种影响法官心证的主、客观因素如常识、经验、演绎、推理等,表明法官在认定事实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受证据规则的约束,从而使裁判获得画龙点睛之用。尽管当事人追求不同的诉讼目的,但是,只要法院秉持正义的理念裁判,并将心证公开,才能确定司法权威。因为,司法的权威,源自于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正当性。裁判是通过个案对法律进行具体解释,法院的裁判具有引导性,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往往根据法院的解释来调整自己的行为,力图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内容的要求,使经济交往活动具有可算计性和可预测性,这是实现市场经济法治的必要条件。法院在针对个案进行裁判时,要考虑到它在一定程度上要影响社会公众个人未来的行为,裁判表明了法官的观点、立场,把法官的立场和观点直接传达给当事人,由此影响人们的思维,昭示法治的生命活力之所在,推动法治社会的发展。在裁判文书中法官公开自己的心证是法官自律的表现,正因为如此,现代各国司法实践都奉行了这一规则。我国虽然确立了这一司法制度,但在具体的实施中确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究其原因,最主要的就是对心证公开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因此还有必要加强宣传、提高认识,以确保这一制度的贯彻实施。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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