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院的自由心证问题
2003-12-24 09:27:3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崔纪元
  从观念形态上讲,自由心证是一种学说,是一种如何判断证据及判断证据的标准的学说。从制度上说,是判断证据的一种制度。从行为方面理解,表现为一种判断证据的行为,主体主要是执法人员、陪审团。

  自由心证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是对法定证据制度的否定。法定证据是证据的效力由法律规定,对法定对案件的判定有较大限制,总体上体现了专横、武断的封建物证。19世纪下半期,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自由心证制度逐步产生。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自由心证传入我国,新中国成立后,自由心证主要体现来自前苏联维新斯基的“内心确信”原则。后因政治原因被否定。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再次提出自由心证。

  传统自由心证是指判断证据是法官职责内的事,他人无权干涉,法官有权用自己的方式和逻辑来决定证据的取舍。目前,传统的自由心证已被部分资本主义国家淘汰。现代自由心证是在批判传统自由心证的基础上产生的,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审判人员有自由判断证据的职权和职责,他人无权干涉;二、审判人员判断证据要由法律,尤其是证据规则规定,审判人员要用自己的头脑对证据材料进行判断。但现代自由心证已抛弃了传统自由心证的不理性、专横色彩。

  现代自由心证与传统自由心证的内涵不同。传统自由心证强调自由,是一种专横的自由,片面强调法官的内心自由;现代自由心证一方面保留了查自由心证允许审判人员内心自由的合理成分;另一方面否定了单方面的自由,扩大了自由的外延,强调了对等的自由,给社会公众、新闻媒体旁听、评论的自由,从而抛弃了传统自由心证的专横性,对自由裁量权加上合理限制。

  另外,现代自由心证和传统自由心证在性质方面亦有区别。传统自由心证是一种秘密状态,也叫“秘密心证”,要求绝对保证法官的内心自由。在传统自由心证中,法官有权不公开任何自己对案件的看法,传统自由心证给人的看法是神秘。现代自由心证具有开放性,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证条件开放。(一)要求审判者是比较优秀的,要通过公开的、比较权威的司法考试获得,要有良好的律师队伍,有信赖法律的公民。(二)是在制度条件方面,国家要颁布完善的法律法规,有程序法、石头法及法院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果存在缺陷,应尽快作出司法解释,并及时公开发布,尤其是在程序、证据方面有完备的政策、法规,并具有较的操作性。二是心证过程开放。审判者如何办案,如何对待有关证据,审判者是否遵守了程序法、试题法,是否违反了证据规则。要使心证过程开放,必须制定一些制度,如审判人员考核制度、公开旁听制度等,审判人员要置于公众、新闻的监督之下。三是心证结果公开,审判者如何作出判决,应详细说明并予以公开。四是心证结果的监督机制应完善。

  现代自由心证的基本条件是:

  一、要求审判人员有自由心证的能力。执法是一件经验性和知识性很强的学问。执法者的能力指执法者通晓法律,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

  二、法官要严格自律,不能片面强调司法独立。

  三、建立科学、严密的证据规则,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从庭审中获取证据材料,对证据的要求较宽,证据的取舍取决于法官的认定,因此应制定科学、严密的证据规则对法官的自由心证进行规范、限制。

  四、实行旁听制度,保证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刑事审判是公法的权力每个后权利要与公民的权利保持平衡。

  五、法院系统要加强内部监督,主要是纪律监督。

  我国法院目前在自由心证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只公布审判结果而不公布判决理由。这种做法,不利于上级法院、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要解决这个问题,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一、建立判决书公开制度,每个判决书均应有充足的理由,并予以公开,以保证及时发现错案,纠正错案,实现诉讼正义。

  二、在判决书后附加“按语”,对判决理由作出进一步详细的阐述,对判决结果进行一些评论,保证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正确地理解判决结果。

  三、不仅公布审判结果。而且公布一些争论意见,简要说明其理由,说明法院的倾向性意见。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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