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案件侦查策略与战术初探
2004-03-30 15:28: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成学 姚辉 倪雷 李泉
  近年来,贿赂案件较贪污案件呈迅速上升趋势,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贿赂案件已占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立案总数70%以上。如果说腐败是社会毒瘤的话,贿赂就是毒瘤中的恶瘤,既难治又难除。因此,打击贿赂犯罪一直是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重点和难点。而办理贿赂案件时,如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实现有效地突破尤为关键。笔者结合实践,谈些粗浅认识。

  一、贿赂案件侦查阶段的划分

  对贿赂案件的侦查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前期主要是立案前分析线索,摸底初查,排兵布阵。在此阶段,应当广泛收集旁证材料,了解案件背景,做好充分准备,为下一步侦查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中期是立案后,侦查人员根据初查掌握的线索与行贿人、受贿人、证人等关键人物正面交锋,获取直接证据的阶段。这一阶段的工作效果如何事关整个侦查活动的成败。后期是对证据梳理、补充、固定阶段。主要针对收集的证据是否符合“三性”进行补强。在上述三个阶段,侦查力量的分配,可以实行“四四二”组合方式,将侦查重心适当前移,提高前期工作效率,既重视口供突破,同时也秘密收集其他证据,并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来核实其他证据的真伪,这样可以避免依供取证的单一性和被动性,达到外围有证,分析用供,供证结合的效果。

  二、贿赂案件的突破策略与战术运用

  突破一词,按字面理解为择其要害攻击之,致其瓦解。因此,任何从行、受贿方发现致命弱点,使其开口、缴械,值得研究。在侦查策略上,要七分思考,三分行动,要理性地确立侦查方向,以最小的投入,实现最大效能。

  (一)前期的分析布阵和摸底探情

  古书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知己知彼,百战不贻。贿赂犯罪的过程,多是“一对一”的形式,除了钱、权交易者外,一般不会有第三人在场。这种特殊犯罪形式,决定了贿赂犯罪的证据比较单一,大多数贿赂犯罪案件的定案证据只有受贿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行贿人的证词,难以收集到其他形式的证据佐证。而且案件多是非行贿人举报,或者是不知情或知情不详的群众提供线索。因此,作为侦查工作的主帅,要在对案件线索进行民主讨论的基础上,静心分析以下几方面情况:

  1、线索含金量。对署名举报的,可单独约见举报人,询问其线索来源,掌握哪些材料,如何获悉等。根据被举报人职权、习惯、爱好、品质、社会关系等,对线索有个较清晰的认识;对匿名举报的,由于无从了解举报人,为避免侦查方向的偏离,分析时对数额求准不贪大,对事实求精不取多,对行贿人求近不求远(便于控制),对线索有大致轮廓,避免初查时四处开花,努力提高立案的一箭命中率。

  2、初查要“秘、快、精、变”。“秘”,即对被查对象要秘密,应隐蔽身份、意图和手段,甚至以明指李四暗查王五。如通过以税务、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名义调帐、查帐等方式,掌握行贿对象、事项、时间、地点等关键问题。同时,对内部人员也要保密,强化分管检察长与办案人员纵向单线联系体制,杜绝本院干警横向联络,互不打听、不谈论、不干扰,缩小知案人范围,少一丝泄密,多一线成功。“快”,就是针对经济犯罪嫌疑人大多文化层次高,反应敏捷,加之现代通讯发达等不利因素,从着手初查到决定立案一定要速战速决,出奇制胜。“精”,即对线索择准一二,目标明确,力戒草木皆兵。初查范围要小,事项要单一,取证要简,可信度要高,既要认真细致,也要客观求是,有则有,无则无,充分认识到依法初查既是发现犯罪,也是还被举报人清白的手段,努力减少负面影响。“变”,即对预拟方案不可机械操作,要善于审时度势,以变应变,且变在对方之前。因为秘密是相对的,对方或第三人一旦知悉初查,必然有所察觉和动作,侦查人员只有灵活应对,先算、善算才能胜算。

  (二)中期的短兵相接与正面交锋

  前期的初查工作毕竟只是铺垫和引子,与被举报人的首次接触讯问才是重头戏。根据法律规定,拘传、传唤不得超过12小时,而贿赂案件的特点则在于若首次讯问成功,案件突破率则高,否则,极易导致流产。因为,侦查实践表明,二次讯问的成功率极低。因此,侦查人员在与被侦查对象的首次交锋时,谋与勇的恰当运用将会产生预想效果。谋,就是侦查的策略,它可以最小的代价获取最高的效率和效应。勇,就是要一鼓作气,乘胜追击,树立优势在我,主动在我,正义在我的大气,形成“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必胜态势。

  笔者认为,要学会运用策略和战术来保证在12小时内突破案件。

  侦查策略是侦查人员根据案件情况制定的行动方针,是组织、指挥侦查活动的方式和方法,一般是从案件全局的高度考虑;而侦查战术,是侦查人员进行侦查活动的原则和方法,是根据具体案情,运用智慧设计的侦查艺术和技巧,一般是针对案件局部的、具体的问题而言。毛泽东同志曾讲,过河要有桥,有船,而工作方法就好像如何搭桥、乘船,突破案件是目的,策略与战术是过河的方式方法。

  1、策略分为总体性策略和技术性策略。总体性策略是指党和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两高”制定的有关司法解释。如高检曾要求对行贿与受贿不同对待和处理,这就为我们在办案中如何利用矛盾,如何选择争取对象,确定打击目标等,提供了行动指南和原则,防止不分轻重地对待一切犯罪嫌疑人,眉毛胡子一把抓,从而有利于分化瓦解,各个突破。而技术性的策略是总体性策略的具体化和实施过程,其内容包括:

  (1)对案件的初步分析、预测,明确主攻方向。对侦查计划的制定,要明确不同环节所要达到的不同目的。先查什么后查什么,调查对象、场所的选择,侦查措施适当运用,讯问时如何提出问题,提什么问题,申请鉴定哪些证据等等要细之又细,这些问题想得早,想得全,可以防止出现侦查漏洞而措手不及。

  (2)对侦查人员的安排,明确职责,发挥最大能动性。侦查中的组织、指挥工作具有高度的艺术性,因人因时因案而异,对不同层次的侦查人员要恰当分工,合理调配,对逻辑思维缜密,反应敏捷的侦查员,可安排讯问嫌疑人,询问证人。

  2、战术又分为心理战术和行为战术。心理战术在犯罪侦查中应当说是上上策,西周时就有“辞、色、气、耳、目”五听之说。如果通过攻心之策,一举突破心理防线,既省时、省力,又准确、高效。可以根据不同对象的思维方式、错觉心理、趋利避害心理和侥幸心理等不同心态,选用不同的攻心方法。具体如下:

  (1)以法攻心。用政策和法律进行教育,争取坦白从宽,戴罪立功,自己选择出路。

  (2)以据攻心。从事实出发,适当选用证据,打破其侥幸心理和不切实际的幻想。

  (3)以理攻心。以其犯罪对国家、社会、家庭造成的危害,改变其错误认识,晓之以理,以理服人。

  (4)以情攻心。尊重其人格,消除逆反和不信任,给予人道主义待遇,动之以情,启发嫌疑人的良知。

  (5)以势攻心。在气势上压制对方的嚣张气焰,以“泰山压顶”之势,或创设威严讯问环境,达到攻心夺志目的。

  行为战术是侦查人员针对不同案件的不同人员采取相应的手段、方法、步骤来实施侦查的具体做法,主要有:

  (1)利用矛盾打开缺口。利用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等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实现各个击破,尤其要选择最能切中要害的矛盾,以便利用矛盾,批驳有据,进攻有力,击中要害。

  (2)刚柔结合。根据嫌疑人不同供述,态度分明,有硬有软,软硬结合。

  (3)急缓相济。既要出击快,果断采取措施,也要注意冷处理,特别对一些心理素质好,自恃作案手段缜密,行为不为人知的职务犯罪人员,要适时将其晾在一边,让其摸不清底,沉不住气,最后自己主动交代问题。

  (4)虚实结合。当证据不充分时,却以无示有,以虚为实,以缺示足,促其主动交待;在证据处于有利态势时,则以实为虚,令其误以为无据,作茧自缚。虚虚实实,反其道而思之,利于出其不意,攻其不备。

  (5)声东击西。如明撤暗查,尤其对案情进入僵局,首犯、主犯以时难以查明时,不能打持久战,应以退为攻,避免正面交锋而出现被动,让嫌疑分子由高度戒备转为放松得意,一旦其有所表现,如托熟人打听案情,支配赃款,对已被司法机关关押的同案犯亲属安抚等等,可突然出击,迫其就范。

  (6)调虎离山。通过组织安排,使嫌疑人离开原位,以利于采取侦查行动。

  (7)分化攻坚。“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根据犯罪分子内部的摩擦、猜忌、弃人保己等心理,利用矛盾,促其互相揭发,可坐收渔利;对于诡计多端、心理素质好、职位高的嫌疑人,不要首先进攻,可选择主观恶性不深,知内情而易交代者为首选目标,打开缺口。

  (8)迂回包抄。在侦查活动正面受阻时,讯问嫌疑人时对实质和主要问题可避而不谈,而采取由物及人、由外及内,从侧到正的方法,步步逼近,由犯罪活动的表象问题而引出实质,令其破绽百出,无法自圆其说。如常有嫌疑人利用情妇、密友窝赃,则可以从情妇、密友入手,顺藤摸瓜。还可以对嫌疑人进行亲情感化,以柔克刚。

  (9)因势利导。根据犯罪活动的变化,随时进行案情分析,将计就计,欲擒故纵,诱蛇出洞。

  (三)后期的扫尾清理及堵漏固证

  这里的扫尾是相对于前期侦查来说,而对整个案件来说,应该是万里长征只走一半,且后半程的公诉和审判阶段才是对前一半质量的检验,不可万事大吉。针对自侦案件在公诉和审判阶段翻供多,证言变化多,事实变化多等特点,后期侦查工作应在对全案证据进行认真疏理的基础上,一是重点针对拟移诉内容堵漏固证,排除翻案的可能性。对于嫌疑人可能提出的辩解——诸如受贿行为属于人情往来、借款、亲属所为等,要有应对措施和准备;二是对一次完整讯问或者询问过程实行“二同步”,即同步录像、同步自书,以证明言词证据生成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日后翻供、翻证,并排除刑讯逼供、诱供的嫌疑。同时,运用视听技术锁定证据,也为公诉人当庭举证提供了物质力量;三是对非言词证据的搜集要做到“全、细、准、固”,即一要全面,对矛盾证据必须排除,不能似疑非疑;二要细致,证据要全面梳理,证据事实一一对应,对不合程序的违法证据坚决舍去;三要准确,必须有唯一性证明某个事实而不是否定事实;四要固定,要固定证据,以物固证,防止人为改变,必要时可提取原件以备当庭出示。

    

(作者单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新沂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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