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百商业销售盗版《宝莲灯》被判赔偿
2004-07-08 14:42:45
     中国法院网讯 (陈 坚)  7月7日,河南郑百商业有限公司因侵犯《宝莲灯》VCD光盘发行权,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向原告书面道歉并支付赔偿金1425元。

  中国图书进出口上海公司以侵犯《宝莲灯》VCD光盘发行权,而竟中国儿童电影制片厂、河南郑百商业有限公司诉上法庭。

  原告中国图书进出口上海公司诉称,2004年3月10日,原告在河南郑百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百)购买了外包装上印有中国儿童电影制片厂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字样的《宝莲灯》VCD光盘,内装6张光盘,其中两张背面分别印有《宝莲灯③》和《宝莲灯④》,其内容是对美术动画电影《宝莲灯》的复制。这两张光盘的生产源识别码表明这两张光盘不属于我国境内合法光盘生产线上生产的,而是非法的或者是境外的光盘生产线上生产的。原告从未委托任何非法或境外的光盘复制企业复制《宝莲灯》,也未许可任何人行使《宝莲灯》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两被告应对上述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复制品,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该公司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签订的合同、授权书,可以认定原告向著作权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宝莲灯》一片在内地的VCD制作、出版、发行权,该影片VCD、LD、DVD、SVCD、录像带衍生音像制品的专有复制权、发行权。被告销售上述VCD光盘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有复制、发行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原告放弃对儿影厂的诉讼请求,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河南郑百商业有限公司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郑州晚报》上书面道歉并支付赔偿金1425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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