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什么身份行使监督权
2004-08-05 15:41:2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阿乡
 

今天,听到法院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说起一件事:前两天,有一位市人大代表前来中院找这位副院长,她的第一句话是:“我以市人大代表的身份向你反映一个裁判不公的案件。”

原来,她的丈夫被基层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半年,缓刑一年,她丈夫已经上诉,现在案件正在中院二审。她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到中院反映,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改判她丈夫无罪。接待她的副院长对她说,你可以以被告人亲属身份反映情况,但是,你如果以人大代表的身份过问这个案件,则是不合适的。

听到这件事,不由又想起了人大与法院关系的老话题。人大监督法院,人大代表视察、检查、评议法院审判工作情况,这是各地都司空见惯的事。但是,人大机关中的常委和人大代表应当如何正确行使监督权?对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人大和人大代表是否应当进行监督?如何进行监督?人大常委、人大代表在行使监督权时,是不是需要回避?

现在,许多人大领导、人大常委、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检查,对案件批示和提出的意见,有多少是出于正常的监督程序?又有多少是为人情、为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单位利益、甚至为个人利益进行的?同样,在每年的人代会上对法院工作报告投票时,他们究竟是代表谁投票,不也值得质疑吗?

前一段时间,法治论坛有一个《尴尬的话题:法院院长向律师汇报工作》的帖子说,那些担任律师、警官、银行企业工作为主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他们平时在和法院发生关系时,并不是中立的,他们都代表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或者自己的利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仅是他们的兼职。他们在对法院进行视察和监督时,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身份,又有自己职业的身份。谁分得清他们对法院工作的评价,是以什么身份进行的?当他们昨天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身份在法院打官司,今天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监督时,社会将作何评价?对方当事人将作何评价?”今天我这个帖子说的话题,与上面这个帖子的话题,起因不同,反映的本质问题则是相同的。

我想,当人大代表做人做事时,当他们说“我以人大代表的身份”时,是不是应该想一想,他们所做的事,是否适合“以人大代表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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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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