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无限责任”
2004-08-25 14:49:2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阿乡
 

法官的责任,是公正办案。法官应该对案件审理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负责。应当说,这是没有争议的事情。不过,法官对案件应当承担的责任,究竟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不能不讨论一番。

有两个受到全国关注的案件,证明这个讨论很有必要。

一个是众所周知的广东莫兆军案,莫兆军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过法庭质证,该证据被告未能举证推翻,从而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判决被告还款。该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期间,被告自杀。莫兆军因此而被刑事起诉。这说明,之所以追究莫兆军,是从莫兆军要对案件的证据、事实负无限责任出发的,同时也是从莫兆军要对审结以后的案件继续负无限责任出发的。

还有一个案件是,贵阳市白云区法院女法官蒋庆,1991年审理赵湘阳抢劫案,对赵判刑12年。因为当时赵年仅16岁,蒋庆法官以无限的负责,无比的仁爱,对其进行了长达10年的帮教,仅信就写了40多封。但是这个忘恩负义、丧尽天良的赵湘阳,出狱之后,就残忍地将蒋法官杀害了。如果蒋法官没有牺牲,可能还要对这个姓赵的继续负责下去,直至永远。赵湘阳是有期徒刑,蒋法官则是无限负责。

全国类似莫兆军、蒋庆这样的事例还很多很多。

这里,需要讨论的既有老问题,例如,法官对所审理案件的证据收集,是以法庭上出现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为限,还是应当穷尽案件的证据?法官对事实的认定,是以诉讼中经证明是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为根据,还是以所有客观真实的证据为根据?也有需要讨论的新问题,例如,法官对审结后的案件,要负责到什么时候?负责到案件生效?负责到执行完毕?负责到再审申请的二年期限之内?负责到永远?法官对办案的效果,政治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要讲究到什么程度?要延伸到什么程度?要扩大到什么程度?

《法官法》第七条为法官设定了七项义务,这些义务应当是法官负责的范围。这七项义务是:(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这七项义务既是对法官的总体要求,也是对审理具体案件的要求。从这些义务中,能推论出法官要对案件负无限责任吗?

假如法官真的要对案件负无限责任,那么,假设一位法官年每年办案100件,担任法官20年,那么,有2000个案件要他背负一辈子责任。2000个案件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及其家属,有可能达到上万人。如果这上万人中每年有百分之一的人上访、申诉、控告这个法官,这个法官如何生活?这真是不敢想象的问题。

如果责任追究制度使法官谨小慎微,不敢承担责任,不敢独立办案,甚至不敢当法官,那就是失败的制度。因此,认真研究法官对案件的责任,让法官既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也要让他们敢于公正执法,敢于依法独立审判。这对法院建设、法官队伍建设、法治建设,绝非多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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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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