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手伤人遭处罚 状告公安被驳回
2004-10-08 13:42:36
     中国法院网讯 (高志海 张昆仑)  动手伤人的刘某,不服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而起诉到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维持公安分局裁决的判决。

  去年12月21日9 时许,刘某在自家小区乘电梯下楼时,途中遇张某、王某叫电梯。电梯门打开后,张、王进入电梯,但又以为电梯上行,二人从电梯中退出。电梯门将要关闭时,张、王发现电梯系下行,故叫喊开门,刘某打开电梯门,张、王进入电梯。刘某对张、王说:“你们不会客气点,电梯指示灯有上有下,你们缺心眼呀!”双方言语不合而发生争执。刘某用手击打张、王脸部。张某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传唤刘某对其进行讯问并制作《讯问记录》。讯问中,刘某自述因乘电梯与张、王发生争议,将张、王二人打伤。同日,民警又分别对张、王进行询问。张、王均指控刘某殴打二人。同时,派出所所属公安分局聘请法医对张、王所受伤害进行检验,意见为轻微伤。同日18时,公安分局向刘某送达《告知书》,告知其因其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拟对其给予10天拘留的治安处罚。同日22时,公安分局作出裁决,并于22时50分向刘某宣布,填写了《宣布治安管理处罚裁决记录》。刘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今年3月22日,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公安分局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刘某不服,诉至法院。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公安分局认定刘某殴打张、王二人致轻微伤害的事实,有刘某本人的供述,张、王二人的指控,医院诊断证明及法医鉴定结论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安分局所作裁决并无不当。在作出裁决前,向刘某送达告知书,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障了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其执法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公安分局所作裁决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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