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管理局无端拆除广告灯箱要赔偿
2004-12-15 09:08:15
     中国法院网讯 (张辉 王世伟)  被建设管理局无端拆除广告灯箱的广告公司,近日在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法院的调解下获11万5千元赔偿,并被返还广告经营权出让金151700元。

  2002年1月,某政府采购中心就日照市北京路两侧的灯箱广告经营权向社会公开招标。日照市博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竞标取得该灯箱经营权。2002年1月24日,博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政府采购中心签订了《北京路灯箱广告经营权合同》。合同约定,博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某政府采购中心广告经营权出让金35万元,在北京路两侧设置广告灯箱59个,使用期限6年。合同签订后,博文广告装饰工程公司支付给某政府采购中心出让金21万元,制作了两种规格的灯箱59个。某建设管理局在原告广告设计方案效果图上盖章确认后,博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广告灯箱设置在北京路两侧。2003年3月11日,某建设管理局将博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置在北京路的59个灯箱广告拆除。2003年9月,博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某建设管理局为被告、某政府采购中心为第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国家赔偿。

  2003年12月5日,法院判决认定被告拆除灯箱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属行政违法。在赔偿诉讼过程中,被告同意赔偿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对其余部分不予赔偿;第三人认为,原告的经济损失不是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不予赔偿。

  为挽回原告的经济损失,经东港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及第三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5000元;第三人返还原告广告经营权出让金151700元。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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