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接听手机被罚 司机状告交通队被驳
2005-02-23 10:36:16
     中国法院网讯 (邵平)  李某因对自己开车时接听手机被交警罚款、扣分不服,遂将交通队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做出判决,维持了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方庄队作出的罚款200元、记2分的行政处罚,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4年9月17日,李某驾车行至北京市丰台区安乐林路口右转时接听了手机,值勤交警适用简易行政处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对其罚款200元、记2分。李某不服该行政处罚,认为自己是在路口停车等待直行放行信号时接听的手持电话,而非右转行驶中接听的电话,而且自己在知道不能接听后就立即挂断,应属情节轻微。被告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其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而被告却依据该法第九十条所规定的数个处罚种类和幅度中,对其处以最重的处罚,他要求法院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告退还罚款二百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李某在驾驶机动车时有接听手持电话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驾驶机动车是一种高度危险的活动,不仅关系到驾驶人本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涉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驾车接打手持电话,加大了驾驶行为发生危险的可能性,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所禁止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该法第二十四条又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被告依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并考虑李某违法行为具有较大危险性等因素,对李某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之内选择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并计2分,量罚并无不当。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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