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派出所副所长多次收钱不抓人被判5年
致使九名犯罪嫌疑人长时间脱离侦控
2005-04-04 11:32:13
     中国法院网讯 (孙晓声)  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明知他人已构成犯罪,却在收取犯罪嫌疑人一定数额的罚款后,不予立案追究,致使9名犯罪嫌疑人长时间逍遥法外。近日,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徇私枉法罪判处被告人顾黎明有期徒刑二年,同时以受贿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顾黎明(又名顾利明),原任冀中公安局瀛州分局留楚(油区)派出所副所长。2003年6月,冀中公安局瀛州分局留楚派出所在侦破一起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件时,抓获犯罪嫌疑人尹A,尹A供述了其他同伙,涉案人员尹B、尹C、尹D、尹E、李某等五人迫于压力,托人找时任派出所副所长的顾黎明说情,顾黎明答应“人不进看守所”,但提出让五犯罪嫌疑人每人交3000元。

  同年8月19日,五名犯罪嫌疑人到留楚派出所投案,经讯问均供述了打眼盗油的犯罪事实,顾黎明却徇于私情,收取1.2万元罚款后将五人释放,并于中午接受了尹某的宴请,事后又给五人出具了“此案处理完毕”的证明,致使五犯罪嫌疑人至今在逃。

  在调查上述五人犯罪案件过程中,留楚派出所又发现了尹F、尹G、尹H、尹I等四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犯罪线索,即组织人员进行抓捕。四人急忙托人找被告人顾黎明说情,顾同意“交钱不抓人”。2003年8月22日,上述四人到派出所投案并接受讯问,均供述了在石油管线上打眼盗油的事实,顾在四人缴款1万元(饶阳县公安局王某取走其中5000元)并写了保证书后,将四人释放,四人至今在逃。另查明,2002年至2004年7月间,被告人利用职权向他人索要人民币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黎明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明知涉案人员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却碍于情面并接受宴请,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既未立案侦查,也未移交刑侦部门继续侦查,致使九名犯罪嫌疑人长时间脱离侦控,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构成徇私枉法罪,同时犯有受贿罪,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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