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交警总队扣押"报废车辆"被判败诉
2005-10-11 11:42:56 | 来源:新华网-工人日报 | 作者:赖志凯 文刚 张赛红
一辆营运大客车因涉嫌是报废车辆被海南省交警总队扣留,但时近两年却一直未作处理。车主据此将扣车单位告上法庭——??
??营运车被扣两年没“说法”
?? 据车主韩女士介绍,她于2000年6月从海口理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入珠江牌GZ6100型41座大客车一辆。该车应海口车管所的要求补充办理各种凭证,最终得以入户登记,领到了琼A06281号车牌和行驶证,取得对该车的财产所有权和行驶权。根据当时政策规定,该车挂靠海南省港澳国旅汽车服务公司统一经营和管理。
?? 2003年1月17日,海南省交警总队督察科在万宁市以“涉嫌报废车辆”为由,扣留了这辆客车。其间,经多方交涉,交警总队一直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直到2004年1月6日,省公安厅才将该车移送给海口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韩女士认为,琼A06281号大客车是其购买的合法财产,省交警总队既然以“涉嫌报废车辆”为由扣留,却又不作出是否属报废车辆的决定,且又不返还车辆近两年之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2004年底,韩女士一纸诉状将海南省交警总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令其作出处理决定。??
??五个辩论焦点谁是谁非??
?? 焦点一:扣留该车是否有事实依据。
?? 韩女士在诉状中认为,该车是2000年制造出厂的并于2000年9月20日合法登记入户。按《汽车报废标准》的规定,从车辆类型、用途、使用年限、行驶里程等来看,都没有达到报废的标准。公安机关以“涉嫌报废车辆”为由扣留该车,必须按有关办案程序规定,先做调查收集证据,确认该车构成报废条件,才能对车辆进行暂扣,在法定时间内进行鉴定和认定以及作出处理决定。而海南省交警总队在没有客观事实依据的前提下扣车,违反了办案程序,是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 省交警总队认为,扣留该车的行为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他们根据有关方面要求依法调查琼北车管所涉嫌违规给报废车入户的情况,琼A06281号客车是“涉案”车辆之一,省交警总队也经过多方面的查找布控,是依法扣押。
?? 焦点二:省交警总队督察科是否有权扣车。
?? 原告提出,扣留该车的行政主体为海南省交警总队督察科,不享有国家对单位外的执法权,也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在扣留该车时仅有一人在场执法,严重违反相关程序规定,因此,扣留该车的执法者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是一种违法行为。
?? 省交警总队辩称,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其警务督察科对涉案车辆及相关人员,依法享有调查权、扣押权。
?? 焦点三:省交警总队是否履行行政行为告知程序。原告认为,在该车被扣留的近两年期间,车主多次到交警总队督察科询问扣车事实、理由、依据、鉴定结论、向何地申请复议和申诉、起诉时限等,但都得不到相应的答复,惟一听到的一句话就是“等鉴定”。按照相关法规,涉嫌报废车辆的鉴定程序规定的时间为7天,他们却一等就是两年,被告在此期间未制作扣留车辆处理的法律文书,造成车主没有享受到法定的权利,这是一种违法行政和行政不作为的行为。
?? 省交警总队则称,原告及其代理人在该车被扣留的近两年时间内,并未向其提交作出处理请求的书面申请。
?? 焦点四:原告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 省交警总队认为,该车是海南省港澳国旅汽车服务公司于2000年9月5日购买的,并于当年9月办理了入户登记手续,其车主应是海南省港澳国旅汽车服务公司,而不是韩女士。韩女士与该车的被扣留不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 原告及其代理人辩称,该车是按当时政策规定,旅游汽车必须要以12家管理公司的名称办理车辆入户和营运,所以该车挂靠在海南省港澳国旅汽车服务公司,并和该公司签订协议,该车的财产权归韩女士所有。
?? 焦点五:省交警总队作为被告是否合适。
?? 省交警总队认为,总队于2004年1月16日依法将该案包括该车,一并移交给了海口市公安局。海口市公安局正在对该案进行处理。因此,交警总队不应当作为被告。两审过后交警总队输官司
??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为了调查处理琼北车管所有关工作人员涉嫌违反规定给报废车辆入户,而实施对案外车辆所有人的合法财产进行扣留,在法定期限内,又不给车辆所有人作出是否为报废车辆的明确决定,且不退还该车给车辆所有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有关规定,应予纠正。今年1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海南省交警总队对琼A06281号大客车是否属于报废车辆作出处理决定。
?? 一审判决后,海南省交警总队不服,上诉到海口市中院。同时,海口交巡警支队于今年8月作出处理决定,决定撤销对琼A06281号大客车的暂扣决定,并把车返还给韩女士。
?? 今年9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既然省交警总队已把大客车交由有关部门处理,再行判令其履行职责已无实际意义,但扣车两年时间未依法作出处理,存在着行政不作为情况,应当确认海南省交警总队的不作为行为违法。
经济损失由谁承担
?? 9月12日上午,车主韩女士的代理人来到海南省交警总队,正式递交了侵权损害赔偿申请书,要求赔偿各种损失240余万元。据了解,海南省交警总队已正式接受韩女士的申请。
??营运车被扣两年没“说法”
?? 据车主韩女士介绍,她于2000年6月从海口理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入珠江牌GZ6100型41座大客车一辆。该车应海口车管所的要求补充办理各种凭证,最终得以入户登记,领到了琼A06281号车牌和行驶证,取得对该车的财产所有权和行驶权。根据当时政策规定,该车挂靠海南省港澳国旅汽车服务公司统一经营和管理。
?? 2003年1月17日,海南省交警总队督察科在万宁市以“涉嫌报废车辆”为由,扣留了这辆客车。其间,经多方交涉,交警总队一直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直到2004年1月6日,省公安厅才将该车移送给海口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韩女士认为,琼A06281号大客车是其购买的合法财产,省交警总队既然以“涉嫌报废车辆”为由扣留,却又不作出是否属报废车辆的决定,且又不返还车辆近两年之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2004年底,韩女士一纸诉状将海南省交警总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令其作出处理决定。??
??五个辩论焦点谁是谁非??
?? 焦点一:扣留该车是否有事实依据。
?? 韩女士在诉状中认为,该车是2000年制造出厂的并于2000年9月20日合法登记入户。按《汽车报废标准》的规定,从车辆类型、用途、使用年限、行驶里程等来看,都没有达到报废的标准。公安机关以“涉嫌报废车辆”为由扣留该车,必须按有关办案程序规定,先做调查收集证据,确认该车构成报废条件,才能对车辆进行暂扣,在法定时间内进行鉴定和认定以及作出处理决定。而海南省交警总队在没有客观事实依据的前提下扣车,违反了办案程序,是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 省交警总队认为,扣留该车的行为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他们根据有关方面要求依法调查琼北车管所涉嫌违规给报废车入户的情况,琼A06281号客车是“涉案”车辆之一,省交警总队也经过多方面的查找布控,是依法扣押。
?? 焦点二:省交警总队督察科是否有权扣车。
?? 原告提出,扣留该车的行政主体为海南省交警总队督察科,不享有国家对单位外的执法权,也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在扣留该车时仅有一人在场执法,严重违反相关程序规定,因此,扣留该车的执法者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是一种违法行为。
?? 省交警总队辩称,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其警务督察科对涉案车辆及相关人员,依法享有调查权、扣押权。
?? 焦点三:省交警总队是否履行行政行为告知程序。原告认为,在该车被扣留的近两年期间,车主多次到交警总队督察科询问扣车事实、理由、依据、鉴定结论、向何地申请复议和申诉、起诉时限等,但都得不到相应的答复,惟一听到的一句话就是“等鉴定”。按照相关法规,涉嫌报废车辆的鉴定程序规定的时间为7天,他们却一等就是两年,被告在此期间未制作扣留车辆处理的法律文书,造成车主没有享受到法定的权利,这是一种违法行政和行政不作为的行为。
?? 省交警总队则称,原告及其代理人在该车被扣留的近两年时间内,并未向其提交作出处理请求的书面申请。
?? 焦点四:原告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 省交警总队认为,该车是海南省港澳国旅汽车服务公司于2000年9月5日购买的,并于当年9月办理了入户登记手续,其车主应是海南省港澳国旅汽车服务公司,而不是韩女士。韩女士与该车的被扣留不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 原告及其代理人辩称,该车是按当时政策规定,旅游汽车必须要以12家管理公司的名称办理车辆入户和营运,所以该车挂靠在海南省港澳国旅汽车服务公司,并和该公司签订协议,该车的财产权归韩女士所有。
?? 焦点五:省交警总队作为被告是否合适。
?? 省交警总队认为,总队于2004年1月16日依法将该案包括该车,一并移交给了海口市公安局。海口市公安局正在对该案进行处理。因此,交警总队不应当作为被告。两审过后交警总队输官司
??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为了调查处理琼北车管所有关工作人员涉嫌违反规定给报废车辆入户,而实施对案外车辆所有人的合法财产进行扣留,在法定期限内,又不给车辆所有人作出是否为报废车辆的明确决定,且不退还该车给车辆所有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有关规定,应予纠正。今年1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海南省交警总队对琼A06281号大客车是否属于报废车辆作出处理决定。
?? 一审判决后,海南省交警总队不服,上诉到海口市中院。同时,海口交巡警支队于今年8月作出处理决定,决定撤销对琼A06281号大客车的暂扣决定,并把车返还给韩女士。
?? 今年9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既然省交警总队已把大客车交由有关部门处理,再行判令其履行职责已无实际意义,但扣车两年时间未依法作出处理,存在着行政不作为情况,应当确认海南省交警总队的不作为行为违法。
经济损失由谁承担
?? 9月12日上午,车主韩女士的代理人来到海南省交警总队,正式递交了侵权损害赔偿申请书,要求赔偿各种损失240余万元。据了解,海南省交警总队已正式接受韩女士的申请。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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