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首起侵犯商业秘密案宣判 3人领刑
2006-01-13 14:31:36
庭审现场
     中国法院网讯 (侯昌忠 陶刚)  1月13日上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对侵犯宜宾丝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三名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三人均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2002年2月,张斌、罗金友共谋出卖宜宾丝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的技术资料。罗金友向张斌提供了其掌握的宜宾丝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的双根丝(也称双锭法)技术资料,张斌又找到时任宜宾丝丽雅股份有限公司雅菲特保密员的杨建伟,要杨建伟提供雅菲特(也称扁平丝)技术资料出卖,杨建伟将其保管的雅菲特技术资料提供给了张斌。随即张斌、罗金友前往辽宁省丹东市,与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化公司)联系出售该两项技术,后丹化公司与张斌多次协商约定以120万元成交。2002年4月19日,丹化公司派季明、赵秀斌、崔大为、贾向勇到四川交易。4月20日,张斌在成都向四人提供了雅菲特和双根丝的技术资料,赵秀斌支付30万元给张斌。4月21日,季明等四人到达宜宾,三被告人就该两项技术向季明等人作了技术要点介绍。当天,赵秀斌支付罗金友20万元。当晚,罗金友、杨建伟分别带季明等人查看了宜宾丝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的双根丝和雅菲特生产线。季明等人到自贡后,应其要求,张斌、罗金友又前往自贡,罗金友解答了对方提出的双根丝的技术问题,赵秀斌支付给被告人张斌44万元,张斌回扣季明5万元。回到宜宾后,张斌分给被告人罗金友20万元,分给被告人杨建伟11万元。同年8月,张斌将丹化公司给的一台摄像机还给赵秀斌并领到现金2万元,余款丹化公司拒付。

  丹化公司购买雅菲特技术后即组织生产,至2004年止已生产出雅菲特10.139吨,销售9.0338吨。丹化公司购买双根丝技术后,在一台纺丝机上试生产了一年,由于产品质量差,2004年拆掉了这台纺丝机。

  2005年初,根据宜宾丝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安排,决定由公司代理商上海巍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面,租赁丹化公司的雅菲特生产线,控制市场价格。上海巍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租赁丹化公司的生产线后,张斌的如东四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买不到雅菲特产品,张斌曾先后与杭州蓝孔雀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寻求合作生产雅菲特未果。2005年4月,张斌通过蔡增先与浙江桐乡中辉人造丝公司组建桐乡市中盛拉菲草制造有限公司准备生产雅菲特,后因案发未果。因此雅菲特生产技术未继续被其他厂家所掌握。

  经北京紫图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宜宾丝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雅菲特技术要点中有五点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从张斌手提电脑中提取的技术资料中含有与上述五点相同的技术内容;宜宾丝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双根丝技术要点中,有28张零部件图纸和凝固辊绕丝圈数不为公众所知悉,从张斌手提电脑中提取的13张图纸与丝丽雅相同,1张基本相同,凝固辊绕丝圈数相同。经四川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斌等人侵犯的雅菲特的商业秘密点的价格为156万元;张斌等人侵犯的双根丝的商业秘密点的价格为114万元。

  案发后,罗金友在宜宾丝丽雅集团公司纪委对其进行询问时,即交待了提供双根丝技术资料给张斌,自己得40万元的事实,并退出赃款40万元;被告人杨建伟退出赃款2.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斌、罗金友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被告人张斌、罗金友、杨建伟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罗金友在宜宾丝丽雅集团公司纪委对其进行询问时,即交待了犯罪事实,并退清赃款,视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建伟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鉴于商业秘密被泄露后的使用情况,被告人因侵犯双根丝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而获得的利益认定为非法转让费用50万元、被侵犯的雅菲特的商业秘密点的价格156万元,可作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金额。根据被告人罗金友、杨建伟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罗金友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杨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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