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局主动纠错 超生户起诉败诉
2006-02-16 16:28:02
     中国法院网讯 (刘秋苏)  江苏省一超生户因不满计生局对其撤销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书,起诉至法院欲讨个说法,近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魏崇卿、周桂香的诉讼请求。

  原告魏崇青、周桂香夫妇,系丰县师寨镇魏堂村农民,婚后育有一子。按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两人不属于再生育对象,但2003年8月夫妻俩依然违法超生第二胎。10月20日,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魏崇卿、周桂香夫妇不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男孩为由,向夫妻俩下达《征收魏崇青、周桂香夫妇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于2005年申请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05年5月8日,丰县计生局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6月6日,丰县计生局经过研究向魏崇青、周桂香夫妇下达了《关于撤销〈征收魏崇青、周桂香夫妇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决定》。该决定认为,魏崇青、周桂香夫妇于2003年8月违法生育一男孩,丰县计生局于2003年10月20日向其下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发现该征收决定适用标准错误,违反了《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4条之规定,故予以撤销。

  但是,魏崇卿、周桂香夫妻俩对计生部门的撤销决定不服,申请复议,丰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丰县计生局撤销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夫妻俩依然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丰县计生局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有权对二原告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后计生局认为已作出的征收决定存在错误予以撤销,是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与法律并不相悖,亦没有侵犯到二原告的合法权利,故二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魏崇卿、周桂香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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