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院和谐执行
2006-03-13 14:22:2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顺斌
  在全国上下倾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最高法院肖扬院长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和谐社会进程中,认清形势,明确职责,找准定位,发挥作用,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全面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切实增强执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把司法为民要求落到实处,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执行工作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已成为各级法院必须重视和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笔者认为,和谐执行的提出和运用,不仅符合我国民族心理和法律文化传统,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必然要求。因此,和谐执行有大力倡导和积极推行之必要。

  一、对和谐执行的认识和理解

  和谐执行旨在追求执行中的和谐效果,它要求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以实现公正与效率为目标,以司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以人为本、情法并重、宽严相济、公正文明的执行方法,在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的同时,增进当事人的信任和友爱,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实现执行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之目的。

  (一)和谐执行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肖扬院长曾说过,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有序的社会,而一个有序的社会必定是一个民主与法制的社会。事实上,构建和谐社会的各个方面都与人民法院的工作特别是执行工作密切相关。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本身就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公平正义、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也是人民法院追求的目标;诚信友爱这一和谐社会的道德基本准则,必须通过法律的保障和促进才能形成风气;充满活力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需要人民法院加以维护和保证;无论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还是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都必然表现为法律关系并依靠法律进行调整。

  而执行工作作为法院审判工作的最后一道工序,直接关系到“公正与效率”的实现和社会的稳定。当前,在反映执行不到位、来信来访等问题日渐增多,可能出现矛盾激化继而影响到和谐社会构建的情况下,倡导并推行以追求执行中的和谐效果为宗旨的和谐执行,已成为形势的必然要求。因为和谐执行不仅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处分权,体现宪法和法律精神,还能利用法律合理平衡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的利益,完全符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二)和谐执行符合我国民族心理和法律文化传统。

  从我国民族心理方面看,“和为贵”的儒家思想长期在中国占统治地位。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评判标准要求争执的当事人不计较个人利益,做君子而不做小人,以维护人际关系的和谐友爱。这种推崇、强调“和合”文化的社会思想,体现到执行工作中,同样要求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通过互谅互让、摒弃前嫌、平息纠纷,追求的仍然是一种和谐的局面。很显然,和谐执行理念正是传统的儒家思想在法院执行工作中的继承和发扬。

  从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上来讲,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旨在凸显以人为本的和谐执行,有着更深远的现实意义。执行工作关乎人的事业,调整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承担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职能。要调整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之和谐共处,前提就是尊重人、关心人。因为和谐是人心的和谐。有鉴于此,以人性换人心、尊重人、关心人的和谐执行方法,对于处理好各方利益冲突,在人与人之间建立起安定有序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事实上,早在西周时期就有调处的记载,抗战时期的延安,我党就系统地提出了马锡五式的调处方式。1991年颁布的民诉法及人民法院执行规定中,更是把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作为一种结案方式,突出强调的仍是和谐执行。不难看出,和谐执行遵循的正是“和为贵”的民族心理及注重调解的法律文化传统。实践已经证明,和谐执行是人民法院定分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要构建和谐社会,执行工作只有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采取符合我国民族心理和法律文化传统的和谐执行方法,才能真正发挥其定分止争的功能,为构建起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和谐执行在具体工作中的操作和运用

  (一)和谐执行重在教育疏导。执行中用猛药、施厉法、强执行固然重要,但是区别不同案情,做好耐心细致的教育疏导工作,对于稳定申请人的情绪、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样不可缺少。实践中不难发现,我国强制执行程序功能的有限性,不仅体现在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负担过重、执行组织等内部关系并未理顺等问题所造成的“绝对力量不足”,更集中地表现为转型期制度总体供应不足所导致的“相对力量不足”。在这种境况下,教育疏导的种种优势便凸显出来——更容易节省法院办案资源或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院执行力量和其他制度的不足。教育疏导作为切实有效的一种工作方法,在执行制度供应不足的整体状态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之前,仍有其存在和使用的必要。

  执行实践中,大多运用以下四种教育疏导方法:

  案例引导法——即在教育疏导过程中,执行人员通过列举发生在当事人身边的一些较为熟悉的案例,引导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从而达到执行目的的一种说服教育方法。此种方法用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追索“三费”等案件,效果会更好一些。

  谈心交流法——顾名思义即通过与当事人悉心交流,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消除思想隔阂,进而使当事人接受处理意见的一种教育疏导方法。如在执行于某某与农机管理局欠款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资金一次性履行付款义务,执行一开始,双方抵触情绪很大。执行人员发扬跑断腿、磨破嘴的精神,多次同双方当事人谈心交流,讲法律、论危害,使他们真正了解对方及法院工作的难处,最终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协议,案件取得了令当事双方都满意的效果。

  换位思考法——此法的要领在于通过引导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执行人员之间的角色换位,让当事人摒弃前嫌、互谅互让,从而达到和平处理纠纷的目的。如梁某与陶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陶某借款买车原本想赚点钱,没成想发生交通事故反而背上了2万余元的债务。期间其家属和父亲又因手术负债万余元。执行人员在理解其处境的同时,让其换位思考。换位思考法使被执行人认识到申请人丧女之痛及不履行义务可能给孩子带来的负面影响,增强了还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陶某在用肇事车辆抵顶部分债务后,又用打工的收入一次性付清了剩余的赔偿款。

  后果警示法——即运用不履行义务容易引发不利的后果来警示和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的一种说服教育方法。此法主要是通过与被执行人分析利害关系,达到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目的。警示主要围绕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拘留和罚款甚至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四法并非彼此孤立、水火不容,而是相互渗透、相得益彰的。多法并举、综合运用,效果往往会更好。

  (二)和谐执行应尽力促成执行和解。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加以处分的一种结案方式。其意义有三:一是有利于增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理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二是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具有简便、快捷、经济等特点,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三是有利于法院迅速执结案件,避免陈案、积案的出现,有效缓解"执行难"的压力,提升执行权威。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达成的和解协议必须出自当事人的自愿;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必要共同诉讼的案件因诉讼标的是共同的,须经其他共同诉讼人全体承认协议才能生效。

  在执行过程中,及时把握时机和方法,强化引导和化解工作,对于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至关重要。具体而言,须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多做牵针引线和沟通协调工作,及时把双方的意愿进行沟通,化解双方的怨气。如胡某某申请执行某纺织建业有限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因被执行人系建筑企业,资金回收困难,一时无款偿付。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能引发不稳定现象。执行人员多次引导双方当事人协调沟通,多体谅对方的难处,最终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

  二是积极为当事人执行和解创造必要的时机和空间,告知双方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可能存在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全面平衡和把握。如沈阳中药制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五莲医药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沈阳方面和五莲医药公司都不想破坏原有的业务关系,均有继续合作的意向。执行人员不失时机地引导当事双方放长眼光,互谅互让,后来沈阳方面主动放弃了部分债权,五莲医药公司当即按商定数额履行了债务,案件顺利执结。此种做法,尤其适用那些一次付清欠款有困难而又想积极履行义务,及经营伙伴间都想保持业务关系的当事人。

  应当强调指出的是,因“强和”及“压和”侵犯双方当事人处分权的问题。目前,有的执行法官为了结案率,利用当事人法律知识等方面的不足,强行和解;还有个别执行人员受关系案、人情案的影响,擅自降低执行标的额、延长履行期限等等。凡此种种,都是法律所不允许及在执行工作中应当特别注意的。

  (三)和谐执行要求执行讲人文。这里所说的人文,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

  一是从执行标的到位率方面要讲人文。我们知道,尽管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都是其所负债务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所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强制执行法均采取了执行适度原则。这样,一方面体现了以人为本以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因强制执行影响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和转嫁被执行人的亏损风险。试想,如果将被执行人执行到一无所有的程度,影响到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计时,那么国家必须对其提供救济,以保证其生存的基本权利,这就相当于由国家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显而易见,这种机械地、缺乏人性化的执行方法,显然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是从被执行人的人格方面也要讲人文。由于执行工作面对的是具有丰富感情的人,我国又有着几千年的文化传统,当事人往往希望执行人员能够礼貌地对待他们,给他们以尊重。也就是说,他们期望的是一种人文执行。

  笔者认为,人文执行应当做到“三不”、“四慎”。“三不”即不让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在执行现场,不让被执行人的患病父母在场,不让无关的人员在场围观;“四慎”即传统节日慎执行,逢喜事、丧事慎执行,对特困企业和困难当事人慎执行,对有激化苗头的慎执行。

  迟某申请执行袁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和解协议到期后袁某并未自动履行。法院前往执行时,适逢袁某的独生子举行定亲仪式。执行人员礼貌地将袁某叫到外面,送达了一份限期履行的传票后便主动撤回。第二天,心存感激的袁某便将案件执行款如数交齐。事后,他不无感慨地说:“法院办案人员那么理解人、体谅人,给咱留足了脸面,咱再不赶快把事办了,哪还叫人吗!”实践中发现,人文执行特别适用于那些要情面、讲义气、重自尊的被执行人。

  (四)和谐执行必须有严刑厉法作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治社会自然离不开严刑厉法来维系。当前,拘留期限短、罚款额度低、追究刑事责任难等强制措施的长期疲软,造成了一些有执行能力的当事人消极履行、怠于执行甚至公然抗拒执行等藐视执行权威的现象频繁发生。在这种缺乏执行威慑力的大背景下,一些实现诉权无望的当事人有的选择了无休止的信访、上访,有的固执地坚持“私下解决”……这样势必影响社会的和谐、安定。要解决这一问题,仰仗的只能是严刑厉法。

  试想,如果在严刑厉法的威慑下,大量的生效裁判当事人能够在和平的氛围中自觉履行,而不是靠兴师动众来强制执行,那么,法律这一缓和矛盾、维护稳定的功能也就发挥出来了。没有了一批又一批的重复催执者,没有了由于执行工作引发的矛盾激化案件,社会自然也就和谐了!

  当然,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实施,我国有望和成熟的法治国家一样——法院生效裁判被当事人当作“重中之重”并自觉履行,法律足以被民众自觉遵守进而成为社会的主流。等到那时,严刑厉法便会成为一柄具有极大威慑力的“挂在墙上的剑”了!

  值得注意的是,倡导和谐执行也要防止步入误区。切忌一提和谐执行就为“和谐”而“和谐”,不敢强制执行,不要严刑厉法,甚至于把二者对立起来。运用严刑厉法同样是为了达到执行和谐的效果,这才是其应有之义。

  主要参考资料

  陈建川 《人文执行初探》,中国法院网 2006-01-10;《适用执行和解结案应注意几个问题》,中国法院网 2005-11-15

  胡兴儒 《构建和谐社会与人民法院司法审判职能》,中国法院网 2006-02-07

  许绍林 《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引入调解机制之我见》,中国法院网 2005-04-17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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