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起诉公证处
2006-03-21 13:48:03
     中国法院网讯 (李思)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付某诉北京市公证处撤消该公证处的(2005)京证内字第XX号公证书一案。这是自2006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公证法》实施以来,该院受理的第一起当事人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直接到争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

  原告付某诉称,付某从未在被告处办理过公证,被告却在原告不在场的情况下仅凭案外人孙某出示的授权委托书作出了一个原告委托孙某帮助买卖其房屋的公证书。2005年11月18日,原告付某向被告单位投诉,自己从未给孙某出具过房屋买卖的授权委托书,要求被告自行纠正其错误的公证,但是被告在作了笔迹鉴定之后认为不存在错误,拒绝撤销其作出的公证书。

  原告付某认为,被告的公证已给原告造成损害:案外人持被告所作的公证将原告的房屋变卖,原告已就此事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认为,依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公证法》第39条、40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公证书。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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