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告电视剧《红十字背后》侵权案庭审
2006-03-23 15:48:04
     中国法院网讯 (祝茜)  3月23日上午9点30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诉被告西安光中影视有限公司(原名西安华人影视网络有限公司)、被告海南光中影业有限公司、被告黑龙江文化音像出版社名誉权纠纷一案。

  原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诉称,2004年,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以纪实的手法共同制作了一部披露当今医疗行业中欺骗患者、丧失医德、令人愤慨的种种劣行的二十集电视连续剧,电视剧制作完成后由第三被告负责发行,剧名为《红十字背后》。该剧的制作、发行、播出冠以红十字的名称,但没有取得原告方的批准和同意,属违法行为,已构成侵权。该剧制作完成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声势宏大的前期宣传,尤其是在个别地方电视台播放后,在社会上已给红十字会的名誉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并造成了很坏的国际影响。故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在相关的新闻媒体和所有已播出过电视连续剧《红十字背后》的电视台播出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三被告因侵权需共同连带向原告赔偿人民币100万元;该剧的所有制作、播出和广告的所得收入依法上缴当地政府。

  庭审中,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向法庭提交了电视剧《红十字背后》的宣传材料,以及国内江苏、大连、天津等省市红十字会向该省电视台发的公函,证明被告在电视剧制作、发行中确实使用了红十字标志及名称,并为此作了大范围宣传,从而给红十字造成了严重影响。

  被告则辩称,被告方在接到原告方的通知后,已经将《红十字背后》的片名改为《背后》进行发行、播出;对于国内各地的宣传活动,被告不是制作者,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该电视剧的主题是以弘扬义务工作者热爱生活,乐于奉献的精神,是对义务工作者的颂扬,片中也涉及一些医务界的社会热点问题,但主导思想旨在探讨,并未对红十字造成任何不良影响,该剧也经过了国家广电总局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合法。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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