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执行难在相对欠发达县法院的突出表现
2006-03-30 14:48:1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许火龙 吴子长
  执行难问题是我国当今社会各界反响最为强烈的问题之一。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难以执行而产生的问题,即所谓的执行难。执行难在相对欠法达县法院的最突出表现有如下几点:

  一、暴力抗法逐年上升

  当事人进行民商活动所产生的风险,最后沉积于执行案件之中。由于各方面的社会矛盾,这几年,在相对欠发达县法院的执行过程中,暴力抗法,公开抗拒执行的事件,时有发生。某法院在2005年比较大的事件就发生了6起之多,可见已经相当严重了。暴力事件的出现,消耗了法院及协助单位极大的人力、物力,也带来了很大地负面影响。

  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多

  相对欠发达县域,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人员外出打工、经商的比较多,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的也多,甚至有的被执行人外出就干脆不回来了,有意识地逃避执行。造成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查,案件执行不了,往往只能以程序上终结而结案,但“案结事未了”,这样的案件,在某县法院还有一千余件。某县法院2005年共收执行案件515件,旧存47件,共计562件,执结500件,未结62件。执结500件的结案方式为自觉履行157件,强制执行43件,终结258件,其它(和解)42件。在终结、和解结案中,有98%都是“案结事未了”的案件。

  三、涉及部门问题多

  执行案件,需要各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各部门有各部门的工作和利益,协调、配合就有一定的难度。案件的执行和支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等往往也会产生矛盾,如高速公路的建设与被执行人的土地补偿费的执行,就有矛盾不好协调。有些案件政府部门或单位就是直接的被执行人,如松阳县望松、四都乡政府,新处乡关岭村村委会都有案件没有执行完毕。甚至执行到个别单位,他们领导就拿不发给执行人员在其单位亲属工资来威胁。部门的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如计划生育罚款等,执行也比较困难。某法院在执行一件劳动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案件被告负担的3000元诉讼费时,该局领导赶到县领导那里“活动”,最后县政法委书面“建议”,法院不要再执行了,法院也只好罢了。该案的执行,反映了法院的地位、尴尬及执行难。

  四、委托外地执行的案件难执行到位

  外地法院也存在执行难问题,有些法院对受托的执行案件也就不十分重视了。某县法院历年委托某省6个基层法院的6个交通事故执行案件,在没有得到执行的情况下,由局长带队,主动前往某省6个法院联系、回访,而且与当地法院执行人员一同去寻找被执行人,查寻被执行人的财产,经努力,执行了3件案件。

  五、到外地执行难度更大

  到外省外县执行,人、地两生,被执行人更难查找,现在又是交通事故的案件居多,执行的数额又大,执行的难度更大,危险性更大,同时,也存在执行力量、经费不足的问题。如某法院执行中国银行松阳县支行与丁绍贵、陈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经省高院审批,执行局干警于2004年6月29日到某省某市执行抵押物——桑塔纳轿车时,而该车就停在当地某区法院,但当地有关部门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人情关系等原因,就是不予配合,甚至于干涉,而使此次执行失败,该案到现在还没有执行完毕。

  六、办案的人力、财力不足

  由于是相对欠发达县域,因此经济基础也相对落后,执行人员调动频繁,能力强、有其他出路的,往往另辟蹊径到其他岗位工作,执行人员的素质、力量相对不足。财力就更显而易见了,制约着相对欠发达县法院的工作。

  (作者单位: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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