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原告申请能否启动执行程序
2006-06-16 15:45:1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魏洪洲 何龙 李学忠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刘某之父刘某某于2005年10月21日与燕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刘某某死亡,经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双方就事故的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刘某某的法定继承人聂某(系刘某某之妻)、刘某(系刘某某之女)、李某(系刘某某之母)起诉至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3日经审理判决结案,并作出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燕某赔偿原告聂某、刘某、李某医疗费共3.6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判决书生效以后,被告燕某没有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聂某、刘某于2006年5月18日向广饶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立案执行以后,经执行法官审查发现,本案在案件审理阶段有三名原告,申请执行时却只有其中的两名,且第三名原告即李某并没有委托其他人代为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对申请执行人聂某询问了解到,该案三名原告均是本案中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三原告之间有矛盾,作为死者妻子的聂某和死者女儿刘某单独申请了强制执行,死者的母亲李某未与聂某、刘某共同申请强制执行,且本案的判决标的额为总数,没有进行划分。执行法官对三原告中的两人申请强制执行是否能引起执行程序的启动产生了分歧。

  [争 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引起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因为本案在审理阶段有三名原告,判决中未将原告三人应继承的赔偿金额具体划分,判决的标的额为一个整体,在三人不同时申请的情况下无法执行。对于三原告继承金额的划分,可以以财产所有权纠纷为案由来起诉来解决。然后再分别进行申请执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引起执行程序的启动。本案中虽然申请执行的主体不全,但若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是可以启动执行程序的。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可以传询原告李某,给其作询问笔录,询问其是否同意申请强制执行,如其同意申请执行,则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执行程序正常进行。执行后的案款,可以在三人间按协议划分,如不能达成协议可通过另行起诉后再行分割。如果李某不同意申请强制执行,则可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则执行程序仍正常进行。

  [评 析]

  综合分析以上两种观点,确定其争论的焦点为三原告中两原告申请强制执行能否引起执行程序的启动。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在判决赔偿数额为整体的情况下,三原告应当一起申请执行,否则既不符合立案的条件,也会使执行后的款项无分配依据。

  持第二种观点的人认为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根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权利是平等的,所以在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情况下,当事人是有权处分自己申请权利的。如果因为是部分原告申请强制执行,而使执行程序不能启动,那将会损害另一部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再另行起诉,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还会使人民法院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其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是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分析。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花费人力、物力、时间来进行诉讼,仅因为部分当事人不申请强制执行而赢了官司、拿不到钱,不仅会损害人民法院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也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是从提高法院工作效率的角度分析。在部分当事人申请执行后,如果法院驳回申请,要求其另行起诉,还会引起其他的一些问题的产生,民诉法上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是有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当事人在另行起诉的过程中,假如已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限,公民的权益将如何保障也会成为一个争议。法院可以组成合议庭对这种情况进行合议讨论,对涉案的人员做好笔录,搞好材料,找出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这也是减少没必要的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方式。

  因此在本案中,笔者认为部分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是可以引起执行程序的启动的。这样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提高了法院的工作效率,同时也节约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作者单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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