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的现状及破解对策
2006-09-07 16:14: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湖北郧县人民法院院长 王东元
  近年来,“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执行难问题的存在,对个案来讲,损害的是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从整体层面上讲,损害的却是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为破解这一顽症,中央曾两次发文专门部署。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的工作部署,本文在对某县执行工作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措施。

  一、执行工作现状及面临的困难

  2005年,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920件,涉案标的2700万元,执结696件,标的2100万元。其中自动履行、执行和解占执行案件的27%,没有执行能力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中止执行的占9%,终结执行的占3%,强制执行的占61%。因拒不执行采取强制措施79人,罚款8人。截止2006年7月,郧县法院共有未结案件累计达472件,涉案标的1200万元。在这些未结案件中,完全没有履行能力的案件有102件,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91件。经排队分析,这些未执结案件主要表现在:

  1、改制、兼并企业案件执行难。这类案件的执行直接关系到企业众多职工的利益,一旦强制执行往往引发不安定因素,执行人员不敢执行或害怕执行。

  2、涉及政府部门、乡镇、村组案件执行难。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执行党政机关财产的规定比较模糊,对哪些财产可供执行又不明确,而党政机关和村组的收入主要是财政拨款或转移支付资金,强制执行措施不宜实施,其他资金执行人员又难以掌握。加之这些部门负责人不配合,消极抵抗,或找有关领导打招呼,干扰执行。这类案件目前有27件,涉案标的110万元。

  3、涉房地产案件执行难。主要是建房手续不全,缺乏相关有效证件,执行起来难以操作;一房多卖,购买者相互间发生矛盾,法院执行不好会按下葫芦起来瓢;房屋拆迁引发的纠纷等。这类案件有96件,涉案102人600万元。

  4、赔偿案件执行难。赔偿案件涉及的领域广泛,难执行的案件主要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和交通肇事赔偿案件。有的被执行人在服刑;有的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这类案件有60件,涉案标的160万元。

  5、涉集体债务、普九债务案件执行难。这些案件是因政策因素造成的,而权利人不管这些,经常背着铺盖卷常住法院,甚至扬言要炸法院,使法院无法正常办公。

  6、涉及土地纠纷案件执行难。特别是在农村,不履行审批手续违章盖房,等房子盖起来后土地管理部门才作出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拆除。

  7、“三费”案件执行难。即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特别是赡养案件多。由于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有些老人生活无着落,健康无保障,一有困难便诉至法院,子女流动无常,居无定所,难以执行,老人便屡诉屡访,为执行带来了难度。

  8、涉及行政部门案件执行难。执行这些部门阻力非常大,申请人又到处上访,让法院处于两难境地。这类案件共有13件,标的达121.71万元。

此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存在被执行人查找难;财产查找、处理、变现难;协助执行单位难求,有的打时间差,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拖延时间,转移、抽逃资金;有的以内部规定设置障碍,刁难执行人员等。

  二、关于执行难的原因探析

  其一,社会转型时期利益纷争的产物。1980年以前,法院没有遇到执行难的问题。1980年以后,随着改革的推进,国家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各类利益纠纷也逐渐增多。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执行难已发展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1999年7月7日,中共中央以中发[1999]11号文件批转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但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日益滋长,公然对抗法院执行,暴力抗法行为时有发生。随着执行难的加剧,当事人规避法律的手段已远远超出了法院执行权所能涉及的范围。因此,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司法改革,切实解决执行难。今年,中央政法委以中政委52号文件精神发出通知,在全国范围开展为期半年的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其二,公民认识问题。当事人诚信意识淡薄,法律意识低下,风险意识不强。有一部分被执行人因为对法律的无知而无所畏惧,对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置若罔闻。有一部分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有限,根本无能力履行义务,叫“执行不能”,而申请人偏执地认为既然上法庭了,法院就应无条件执行到位,造成累访,人为地造成执行难。

  其三,法院自身问题。人民法院内部因素制约着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包括审判、执行人员素质不高,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弱化,审判与执行兼顾不够,生效裁判文书质量不高,执行方式方法不多和执行力量不足、执行装备落后欠缺等等。

  三、解决执行难的几点对策

  1、推进执行工作机制创新。一是理顺执行工作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建立“大执行”工作格局。将全院的执行工作(包括法庭的执行工作)全部纳入执行局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组织,统一协调,彻底扭转执行工作以庭室为单位孤军作战的被动局面。二是推行和完善审执分离制度,全面推行执行裁决权和实施权分权制衡机制,实行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合议制度,控制权力滥用和错用,克服执行工作的随意性。三是加强立、审、执环节的密切配合,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在立案阶段对申请执行的案件进行严格审查,认真履行执行风险告知义务,对履行不能的案件实行备案制度。案件审理阶段要有前瞻意识,依法采取适当措施,做好衔接工作,为案件顺利执行打好基础。案件执行时必须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不能强制和解,损害申请方的合法权益。

  2、推进执行方式方法改革。全面推行“阳光执行”,做到立案透明、财产调查透明、处置程序透明、执行财产透明。推行公告执行、悬赏执行、听证执行、审计执行、点警执行、换人执行、联合执行,以及当事人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等方式促进公正高效执行,不断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执行工作流程管理,采用每月向承办人员通报案件进度的方式对全部案件的执行进度适时监督。立案庭通过“督办通报”对执行案件进行有效监督,切实解决执行不力问题和超期执行问题。规范标的款物和卷宗的管理。做到标的款物收取全部归口院财务科管理,标的款物的兑现一律由庭室负责人签字才能兑付,严禁承办人员私自直接向当事人兑付,杜绝在兑付标的款物过程中出现的不廉洁行为。同时加强卷宗的管理,做到一案一卷,严禁多案卷宗并一案的现象,实行每月的执结案件评查制度,及时发现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争取领导、监督和支持,建立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全面推行党组成员、审委会委员包案制度,遇到重大问题,亲自带队执行,保证重大疑难案件的及时执行。尽力避免孤军作战,努力把执行工作推向党委的议事日程,推向人大监督的议事日程,推向全社会高度关注和支持的位置。建立定期向党委、人大、政府报告工作的制度,使党委、人大和政府对法院执行工作有经常全面的了解,以便实施及时的领导、监督和协调;建立重大、疑难案件向党委、人大请示汇报以及同政府沟通的制度,尽量使可能引发全局矛盾的执行案件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协调下平稳而良好的得到执行。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支持下,全面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纪律、组织等手段,在法院外部建立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机制。

  4、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形成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为主,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执行工作局面。要穷尽法律规定的措施和手段,使有履行能力但拒不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如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与工商、税务等部门协作,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强化执行威慑机制。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或抗拒执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5、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并将其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对那些申请执行人经济十分困难而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执行案件,如交通、医疗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中的申请方给予必要救助,减少执行风险。

  6、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执行工作环境。积极与新闻媒体联系,与电视台合办栏目等,开展形式多样的执行宣传活动。增强当事人的风险意识,明白“执行不能”的后果。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社会各界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力度。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参与执行全过程,监督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7、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规范执行行为。抽调有审判经验和执行经验的人员充实到执行庭,加强执行力量。配齐配足执行装备,改善执行条件。加强执行人员的廉政教育和业务教育,大力提高执行队伍的整体素质。深入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着力解决执行工作中遵守程序法规定不严格,执行工作随意性较大等问题,逐步建立执行活动规范,内部管理强化,队伍素质提高,执行环境改善的执行工作良性循环长效管理机制。不仅使打赢官司且有条件执行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也使债务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8、建立工作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定执行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层层签订责任状,定岗定人定事定责,同时对各个岗位履责情况坚持月评比和不定期检查。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每一积案确定承办人,确定执结期限,限期执结,并确定督办人,保证每一积案任务、目标、责任三落实,努力实现所结案件无案件质量瑕疵、无工作差错、无违纪违法、高结案率、高兑现率、低上访信访率的“三无二高一低”的目标。对在案件数字上弄虚作假,或者因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及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具有执行条件的案件,因执行人员不作为致使案件未能及时执结,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照规定追究执行人员的责任。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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