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指导执行工作
2007-01-30 15:44:4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卞忠贤
  科学发展观不论用于经济发展领域、政治领域,还是科技领域、其他领域,都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但是,由于不同的领域、不同的行业都有不同的特点,科学发展观对具体工作的指导也有不同的要求。近年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法院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和指导执行工作,用发展的观点来考核和衡量执行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必须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执行工作理念

  近年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执行难”问题一直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纵观“执行难”形成的复杂因素和环境,笔者认为,执行理念的陈旧和落后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计划经济体制下,“执行难”现象并不突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运行,打破了原有的经济利益群体,新经济利益群体的不断出现以及旧利益群体的不断打破,使矛盾越来越多、涉及的面也越来越广。同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执行体制以及执行机制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之间也出现了不和谐音符,于是来自于法院内外的种种复杂因素汇聚在一起,成为当前难以克服的“执行难”现象。但是,“执行难”问题尽管目前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但是这一现象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解决好执行理念问题,应当成为执行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东营区法院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执行工作,从以下方面解决执行理念问题,一是树立执行程序合法意识。随着执行改革的不断深入,依法文明执行成为全社会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共同要求,保证依法文明执行,则是以严格执行程序为前提和保障的,因此,在执行案件时必须牢固树立程序合法意识。二是树立执行措施穷尽意识。“执行难”现象尽管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解决的问题,但作为人民法院来讲,在依法执行的前提下,还应当按照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和尊严。在执行一些疑难案件时,应当积极尝试一些法律允许的执行方法,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不能局限于简单的粗暴的执行方法。三是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宗旨。人民群众的利益高于一切,共产党代表的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基本要求也同样是利用法律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在执行工作中,要时刻牢记司法为民宗旨,做到法律至上,公平、公正、公正不阿,不为恐吓弯腰、不为金钱所动,为人民撑起一片公平正义之天。

  二、必须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执行工作实践

  党的十五大确定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后,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应当为适应科技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全球化、信息化、民主化的时代的到来,积极实践大胆探索,对出现的偏轨于独立、背离于公正、失信于民众的执行权低效、劣质运行等显与世情相违背、与现实相脱节的做法进行纠正。在现阶段,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任务是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维护和促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民主与法制进程和精神文明建设,使由于社会关系变化而出现的各类矛盾得到根本解决。近年来,我国的执行工作改革实践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取得了很大成效,特别是党中央【1999】11号文件下发以后,东营区法院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实践,围绕执行工作管理、执行体制改革、执行方式方法创新以及执行工作运行机制的完善,进行了大胆尝试,作了一系列探索和实践,解决了执行工作面临的繁重任务和艰难的执行环境之间的矛盾,确保了执行工作的健康发展和公正效率问题,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作用日益显现。

  三、必须用科学发展观检验执行工作成效

  事物的发展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确定了正确的指导思想之后,对执行工作实践成效的检验同样应当有科学的依据和标准,科学发展观无疑是最符合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的理论依据。凡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实践必定有强大的生命力,会促进工作快速提高,相反,则会严重阻碍工作的进步。

  回顾近年来的执行工作改革实践,由于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衡量和检验,东营区法院的执行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变化:一是案件执结率和标的额到位率逐年提高,中止、终结率和执行当事人上访、信访率逐年下降,执行效果明显好转。二是执行队伍整体素质实现了明显提高。经过实践的锻炼、多种形式的培训,执行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文化素质明显增强,基本适应了当前执行工作任务要求。三是执行工作管理机制日益完善,逐步实现了管理的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促进了执行工作的良性运行。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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