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弥合破裂的亲情
——沧浪法院推进刑事恢复性司法改革情况调查
2007-02-16 10:52:5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华建文
 

    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以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为目标,积极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从2006年4月开展试点以来,该院共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办案19件、21人,其中有未成年人盗窃案、交通肇事案、挪用资金案、故意伤害案等,均收到良好效果。

    一个才踏上社会的年轻人由于自己的贪念,将罪恶之手伸进了为自己提供工作的表姑所开的公司,挪用资金近6万元。按照传统的审判模式,这个年轻人将会被判实刑,他的人生将改写,而受害人的损失也难以得到赔偿。案发后,他的父亲卖了房子替儿子还债,他也找到新工作赚钱还款。2007年2月13日,沧浪区法院启动恢复性司法程序,这个年轻人被判处缓刑。在各方的努力下,他的表姑原谅了他,濒临破裂的亲情弥合了。

案情回放:现代版“农夫与蛇”

    今年1月17日,沧浪区检察院向沧浪区法院起诉指控:2005年7月至2006年5月间,被告人杨波利用担任苏州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出纳的职务之便,采用私开现金支票、篡改现金支票存根的方法挪用该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59263.93元归个人使用,到案发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公诉机关认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人杨波家庭经济较为贫困。2004年8月,杨波从财经学校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他的表姑谭某开了一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知道杨波的情况之后决定帮他,让他到谭某公司从事出纳工作,同时兼做内勤等工作。因为是亲戚关系,谭某对杨波非常信任,公司法人章、财务专用章、支票等均由杨波保管。杨波工作后,因交友不慎,加之无法抵制外界物质诱惑,于是从2005年7月开始,采用私开现金支票、篡改现金支票存根的方法,挪用公司资金。次数越来越多,金额也越来越大,挪用的资金被用于吃喝玩乐,挥霍一空。事发后,考虑到是亲属关系,谭某没有报案,但截至2006年9月,杨波仍有59263.93元无法归还,谭某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双方原本融洽的关系因此恶化。

庭审前:老父卖房替子还债

    杨波从小十分懂事,从小到大,他的成绩都没让父亲失望过。初中毕业后,因为经济的原因,杨波忍痛放弃了升学高中,而选择了念中专,他希望能够早点工作,以减轻家庭的负担。一直以来,杨波一直是父亲的骄傲。所以,父亲知道杨波的事情后痛心不已,他没想到让他引以为傲的儿子竟然会做出这样的事情。于是他变卖了杨波的电脑、手机和家里仅有的一些电器,并向亲朋好友多方筹措,可即使这样,也只归还了8000元,还有50000余元无法归还。

    这件案子经检察院移送至沧浪区人民法院后,承办法官赵卫中认真审阅了卷宗,并对被告人杨波的家庭情况、犯罪前后表现以及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等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社会调查。通过对杨波的提审,赵法官更进一步明确了对杨波“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于是,他和杨波的父母以及被害人(杨波的表姑)进行了多次沟通。在沟通中,被害人强调其是私人公司,因此杨波的行为给公司带来了很大的损失,而杨波父母也表示其家庭经济困难,没有多余的钱款可以赔付。通过赵法官多次上门做工作,杨波父亲终于同意将居住的20余平方米的公房出售,自己换购一个更小的公房,从而将差价款25000元交法院帐户。杨波也表示,如果法院能够对其从宽处理,他愿意好好找一份工作,以实际行动按月偿还余款。至此,赔偿问题基本已经得到解决。

庭审现场:“感谢给我重生的机会”

    2007年2月13日上午9点半,“沧浪法院恢复性司法推进会”在法庭3楼进行。

    22岁的杨波看上去还是一个孩子,而他的父亲已经头发斑白,一看就是老实本分的人,他的母亲很瘦小。审判法官在征得受害人和被告的同意后,启动了刑事恢复性司法程序。杨波的表姑谭某对此事非常痛心,她用“现代版‘农夫与蛇’”来形容自己受到的伤害。“我看这个孩子不容易,所以才愿意帮助他,让他到自家的公司里面做出纳。但没想到……”最终,谭某表示,如果杨波愿意好好做人,并且偿还债务,那么她将会原谅他。

    面对曾经帮助过自己的表姑,杨波惭愧地低下了头。“钱来得太容易,一点都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犯罪,感觉公司账户里面的钱就像自己的钱一样,而且这些钱是我家亲戚的,被发现了也不会拿我怎么样。”说着说着,杨波的眼泪就慢慢流了下来……

    10点40分,法官宣读了对杨波的判决结果:被告人杨波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听到这个结果,杨波的父母终于舒了一口气。杨波含着泪说:“感谢法院给了我一次重生的机会,我一定会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归还不属于自己的钱款,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做一个自食其力的好人。”

    据悉,如果不启动恢复性司法程序,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杨波肯定会被判以实刑,这样的判决结果将可能导致被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

积极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

    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以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为目标,积极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从2006年开展试点以来,共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办案19件,21名被告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去年8月,17岁的小杰因为和同学小陈争吵,将小陈打伤,小杰被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到法院。承办此案的赵法官了解到,当小杰知道小陈因为自己的行为而被打伤了一只眼睛,觉得内心愧疚,一再表示,如果可能,他愿意当面向小陈道歉。

    为此,法官约见了小陈及其家长。起初,小陈及其家长都不愿意原谅他。但是经过法官一番耐心开导,小陈表示,大家都是同学,小杰既然知错,就没有理由再恨他了。

    法官约小陈、小杰以及双方家长、老师坐到一起,小杰拿出诚心诚意写好的致歉书送到小陈手上,小杰的家长也赔偿了所有的损失。老师也表示:“只要勇敢地站起来,还是好孩子。”

    法院判处小杰缓刑,让其在学校进行教育考察,事后小杰的综合表现良好,被害人又当面表示谅解,沧浪法院借鉴国外的“恢复性司法理念”,作出了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的处理决定。

    沧浪区法院陈晓苏院长对刑事案件大胆采用恢复性司法理念非常赞同,陈院长谈到:“法院召集各方当事人参与到此案的恢复性司法程序中来,其根本目的,是希望被告人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能够真心诚意地通过自己的努力来弥补自己先前所犯下的过错,好好接受改造,重新做人;是希望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亲情关系能够继续得到维系,不会因本案的缘故而造成双方间的隔阂;是希望辖区内的社会秩序能够恢复到最初的和谐状态,最大程度上纠正因此案所造成的社会秩序暂时性失衡。

    司法虽是保守被动的衡平活动,但它决不应成为“呆板”和“机械”的代名词。创新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是沧浪法院人民司法工作始终保持公正、效率、人性的一项重要举措。这项工作目前虽然仍处于摸索尝试阶段,但在上级领导的关注下,在法官的努力之下,法院严格依据现有司法规则框架,领会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采用多种形式,稳步推进恢复性司法工作顺利铺开。”

恢复性司法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2006年10月21日制定的《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恢复性司法操作规则》规定

    名词解释 所谓恢复性司法,是指通过让犯罪人与被害人面对面接触,并让法官、社区工作人员、教师等作为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调解,通过沟通和交流,促使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并用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自觉接受监禁改造等方式向被害人表明自己的悔罪心情,从而获得对方和社会的谅解与接纳。最终法院在实际审理中会在刑事责任上酌予从轻处罚。

    程序适用 沧浪法院在适用过程中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1、在犯罪发生后起诉到法院,沧浪法院不是简单地将犯罪人一判了之,而是针对有条件的案件,促成犯罪人、被害人及其双方家庭成员乃至社区成员共同探讨犯罪原因,分清各自的过错和责任,消除误解,这样才能增加彼此的信任和尊重,创造一个更加紧密的社区关系。2、注重社会力量的参与,在缓刑人员帮教、矫正事务上加强同社区、单位、家庭的协作,做到多管齐下,齐心协力。3、实施恢复性司法程序后,关注犯罪者的矫治和回归工作,社区、学校、单位、家庭等各方要积极参与,注重恢复环境的建设,避免出现一“放”了之的倾向。法官还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回访,关注解决缓刑人员在思想、生活上实际遇到的问题,协同各个方面,让其能够尽快回归到正常的社会生活中去。今年以来回访达到25人次。

    适用条件 沧浪法院在应用中严格把握恢复性司法措施的适用对象,经过审判工作中的不断总结,制定了规定对三类情况可以适用恢复性司法。

    过失犯罪。犯罪者并非蓄意实施犯罪活动,而是过失造成危害结果,触犯了刑法,如交通肇事案、过失致人伤害案,过失损坏财产等,因为没有明显的主观恶性,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持否定态度,犯罪者和受害方有坐下来面对面谈话的感情和心理基础,加害方也容易得到受害方的谅解。

    轻罪案件。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结果较轻、法定刑较轻,如预备犯、中止犯、团伙犯罪中的协从犯等,以及可能判处缓刑或管制的犯罪案件都可认为是轻罪案件,对于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判处拘役的,轻罪案件由于社会恶性较小,对社会关系的损害程度较轻,加害方和受害方也可以进行交流和沟通,通过受害方有效地赔偿损失及表示歉意等,取得受害方谅解,从而用一种非司法的方式使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

    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广泛意义上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坚决贯彻教育、感化、挽救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通过与犯罪人及其家庭、社区的参与合作,形成帮教体系,争取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同时,沧浪法院把握采用恢复性司法措施的条件,充分尊重加害方、受害方的主观意愿,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才进行组织交流。在组织的形式上,尽量使途径多样化,让加害人的悔罪和赔偿易为受害人所接受,真正弥合双方之间的裂痕。实施中主要是坚持三个条件,即双方自愿,双方平等,公权介入。

专家点评:

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洪欣
    整个庭审过程,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既符合当前法律的要求,又符合推进司法改革打造和谐社会的要求。联合国2000年已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的决议草案,将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有效的刑事政策向各成员国推广。我国作为成员国,理所当然履行国际义务。恢复性司法与我国目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相吻合的。
    就个案而言,有两个特征。一是本案是公诉案件,一般恢复性司法应用于自诉案件较多;二是案件本身被害人与被告人虽然是亲戚关系,但被害人是单位,而非自然人。一般恢复性司法是针对自然人受到侵害后与被告人沟通、和解、寻求最终平衡结果。沧浪法院对恢复性司法领域进行了扩充。
    庭审中,社区与被告人签订了协议,接受其为帮教对象,对其行为进行矫正。从长远来看,社区将在今后的恢复性司法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因为恢复性司法结果要在社区加以完成,犯罪人最终要重新融入社区,恢复正常的生活状态。

苏州职业大学心理学教研室主任李士江
    作为恢复性司法调解的协调人必须具备一些基本的素质。这些素质包括:良好的沟通技巧、独特的倾听技术(这种倾听要求倾听人有耐心和对沉默的高度忍受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谈判技巧;进行适当领导的能力;良好的组织能力;对恢复性司法哲学的奉献精神和非暴力冲突的解决技术;在刑事司法系统中工作并加以理解的能力。而对于心理学家而言,良好的倾听技巧和对沉默的高度忍耐力是其最基本的职业要求。同时,良好的组织能力和领导能力,也是现代心理学家所要求的。再加上心理学家们一般都比较了解青少年的心理,因此,心理学家参与对青少年的恢复性司法,能够起到更好的心理恢复效果。
    不仅如此,在西方,由于心理学的发达程度很高,已经形成了比较规范的心理学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因此,心理学家做恢复性司法调解的调解人,能够使得对青少年的恢复性司法有一个良好的职业规范进行约束。
    实际上,西方法律中恢复性司法的存在和发展,尤其是对青少年的恢复性司法,心理学在其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没有心理学理论和技术的发展,恢复性司法可能就不会产生,也不会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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