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扬强调:司法改革必须坚持符合中国国情
2007-06-05 09:01:0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月4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在第12届亚太地区首席大法官会议上作专题发言,全面阐述中国司法改革的成就与发展趋势。他强调,司法改革必须坚持符合中国的国情,必须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制定司法改革措施。

  肖扬是在4日上午关于“地区司法的发展”专题上作发言的。他就1998年至2007年十年间中国司法改革的总体状况作了介绍,并对未来的发展趋势作了展望。他说,1998年中国通过修改宪法,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司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独特作用得到了国家和社会各界的充分尊重。十年来,中国的司法改革与中国社会发展背景相吻合,以满足社会转型期人民、社会、政府对司法正义的需求为目的,充分体现并发挥了司法工作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功能。司法在保障人民权利、促进发展经济、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作用得到更充分的发挥。

  肖扬指出,十年来,中国司法机构专业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职业化的法官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法官制度成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诉讼程序更为合理,司法为主渠道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趋于成熟。司法管理职能纳入司法制度体系。

  肖扬强调,司法改革是世界的潮流,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在中国,我们已经完成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目前正在实施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要求,结合中国的现状与文化背景,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必将成为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

  肖扬说,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法院将在八个方面作出更大的努力。

  第一,司法改革必须坚持符合中国的国情。司法改革不可能割断与本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联系。中国的司法还处在成长发展期,但司法改革与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密切关系,必然成为完善司法功能的重要指针。

  第二,司法改革必须寻求和谐、重视化解矛盾。将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制定司法改革措施。并通过发挥自己特有的优势,带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

  第三,司法改革必须保障当事人合法利益和实现司法正义。司法为民是中国司法宝贵经验的总结。司法改革措施必须考虑民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决不会以迁就当事人的不正当利益诉求而牺牲司法正义,损害司法权威。

  第四,司法改革必须坚持司法活动的职业化与司法方式的平易化。今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势将更加突出,对裁判活动的社会效果将更加强调,司法透明度将更加提高,司法措施与司法外渠道的结合将更加紧密,司法与社区的关系将更加融洽。

  第五,司法改革必须兼采对抗式与纠问式之长,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诉讼模式。既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积极性,又要从公权力的角度对发现事实真相、保护公平诉讼的过程进行干预。

  第六,司法改革必须确保法院与其他部门在职能方面的关联更加密切。随着行政诉讼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司法解释制度的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特别是司法职能对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介入程度的加深,中国审判的监督功能、引导功能都会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

  第七,司法改革必须强化法院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方面的作用。中国的行政区划层次较多,数量较大,地域广阔,发展不平衡。因此,法律适用统一的问题显得更为突出、更为迫切。

  第八,司法改革还应当引领法律发展与研究的潮流。法院所坚持的适用法律解释、指导思想、裁判理论、裁判方法,特别是在司法为民、司法与经济、司法与社会、司法与环保等领域中的建树,为法律理论的创新做出了贡献,法官将成为法律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角色之一。

  肖扬在发言中表示,中国的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起步较晚,所取得的成绩是初步的,但是显著的。他认为中国司法改革的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方向是正确的,改革是渐进的。他感谢亚太各国、各地区的司法同行们,感谢他们对中国司法改革的关注和支持,感谢他们为中国提供的各种有益的经验,感谢他们与中国法官共享司法改革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今天的专题由加拿大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麦克拉克琳主持。俄罗斯最高法院院长列别捷夫也作了发言。各国首席大法官们还就两位首席大法官发言中感兴趣的问题作了提问和交流。
责任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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