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京山22人涉黑团伙案宣判 首犯获刑19年半
2007-06-19 15:28:20
     中国法院网讯 (陈群安 燕林 李胡兵 何仕平)  6月19日上午9时,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余义平涉黑团伙案件进行公开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余义平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其余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3个月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京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以来,被告人余义平(又名“四”,绰号“小流氓”,生于1974年1月15日,湖北京山县人)先后纠集被告人王艾兰、常运生、张柏林、陈伟等人在京山县永隆镇一带进行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至2005年7月,被告人余义平出资50万元与被告张柏林共同注册成立京山惠农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农公司)后,形成了以被告余义平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王艾兰、常运生、张柏林为骨干,被告陈伟等13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了聚敛钱财,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被告人余义平的领导、指使、授意下,一方面采取滋扰、威胁、暴力等手段非法控制、垄断永隆镇的农药、化肥市场及部分棉花市场;一方面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还肆无忌惮地进行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聚敛钱财数十万元;非法控制永隆镇农药、化肥、棉花市场获利12.72万元。被告余义平将所获利益大部分用于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余义平及惠农公司价值28.7万余元的金银手饰、电器、办公用品、汽车等物品,价值27万余元的化肥,以及农药(价格未鉴定)、被告人余义平为包养情妇购置价值3.7万余元物品的发票。

  2001年9月至2006年2月,在被告人余义平的指使下,被告人常运生、陈伟、熊丰、黄少峰等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四起、聚众斗殴一起,造成一人重伤、四人轻伤。2002年6月,被告人余义平以其兄余忠义被公安机关关押与彭桂方有关为由,敲诈彭桂方现金8000元。2003年6月26日,被告人余义平因无赌资,要被告人聂少华将万帅的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抵押给京山县金鑫物资调剂商行业主金水清,获资2万元。同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聂少华窜至金水清家一楼车库放火,将抵押在此的“桑塔纳”轿车和金家房屋内的部分物品烧毁。2002年下半年至2006年3月,被告人余义平组织荆门、潜江、天门、京山等地的数十人在京山永隆镇同益村、马家岭村等地开设赌场,以摇骰子猜单双赌博。仅2005年3月1日至7月28日就发放护赌放哨人员有记录的“工资”243650元;2005年7月2日至9月6日发放护赌放哨人员“工资”5856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义平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王艾兰等16人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余义平、常运生、陈伟等8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余义平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常运生、张柏林、陈伟等20人在赌场负责安排放哨,邀约赌徒,或负责放哨、“看场子”、“打水”抽头、接送赌徒等,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余义平为报私仇,纠集多人持械进行斗殴,被告人常运生、王艾兰、何波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余义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强索他人现金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聂少华放火焚烧他人私有财产,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被告人余义平、王艾兰、常运生、张柏林等20人均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付小军、黄少峰、李克华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聂少华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京山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等法律条款的规定,对被告余义平等22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同时判决由被告人聂少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水清经济损失38410元;对被告人余义平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敛的全部财物及其收益,依法予以追缴;供其犯罪使用的工具,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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