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落的空姐梦
2009-01-12 16:38:4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凤昌
 

    空姐是许多女孩子的梦想,希望自己有一天能翱翔在蓝天上,然而梦想有时不一定就能实现。

    李晓洁今年20岁了,家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致和街。是个聪明美丽的女孩,自从看了电视上那空姐穿着制服,拉着行李箱,整齐的行走在飞机候机厅以及那在空中甜蜜的笑容,她就暗下决心,这辈子一定要当一名空姐,象鸟一样飞翔在蓝天上,所以,她倍加注意各种空姐的招收消息。

    当时招生的人保证如果不能上机就全额退款。让自己感到很有底。

    那是2006年4月20日前后,李晓洁从电视上看到长春某学院航空招生的广告,按广告指定地点,她来到吉林市吉林大街的八一大厦,找到了招生办公室报了名。5月8日,她终于与长春某学院成人教育育才工作站(以下简称:育才工作站)签订了空乘人员招生协议,同时交纳学费8900元。两天后,该工作站的工作人员来电活说:你已目测合格。但尚须交上机安置费12万元。并说你交了上机安置费就保证上飞机,如果不能上机就全额退款。

    旁白:马上就要上飞机了,李晓洁高兴的蹦了起来,但一想12万元啊!对于一个普通的工人家庭,这可不是个小数字,但为了女儿的未来,李晓洁的父母没有多想,交!

    2006年5月11日,李晓洁按要求,在吉林市从工商银行存入育才工作站负责人刘越刚工行信用卡帐户12万元,李晓洁事后说,当时招生的人保证如果不能上机就全额退款。让自己感到很有底。

   今天不是要这个钱,明天就是要那个钱,招生的人就是想方设法要钱。

    旁白:大家欢天喜地的祝贺着李晓洁找了一个体面地工作,都夸夏家女儿漂亮,但当李晓洁到北京之后,发现有些事情让她没了底,那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不久,李晓洁坐火车来到北京一处标有中国G航空公司的地方进行培训,培训进行了两个月,在培训期间又交食宿教材费5900元,考试费16800元。但有些事让李晓洁产生疑惑,首先是培训居无定所,两个月换了四个地方,其次,教学也极不正规,今天不是要这个钱,明天就是要那个钱,感到就是想方设法要钱。颇有心计的李晓洁决定自己调查一下, 2006年8月,从中国民航管理总局那了解到,国内根本没有中国G航空公司这个单位,也没有航线和飞机。这让李晓洁吃惊不小,由此可见,以前所承诺的空乘和上机都是空谈的骗局。但李晓洁仍抱着一线希望愿这一切都是误解,2006年9月,培训全面停止了,也不能上飞机,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飞机,在此情况下,李晓洁要求退款。

    旁白:李晓洁要求退款能顺利吗?他能要回自己的钱吗?那可是父母的血汗钱呀!

    钱当时是汇给了育才工作站负责人刘越刚,所以李晓洁首先找到的就是刘越刚,让李晓洁想不到的是,当刘越刚得知李晓洁要求退款时,他把吉、长两市的航空招生办都撤消了,并与李晓洁断绝了任何联系,刘越刚不知去向。原来的G航空公司的领导人也不露面,人走楼空也逃匿不知去向。至此,李晓洁感到事情的严重性,以前所交的钱有可能无处讨要了。

    因为相信国家正规的长春某学院的航空招生和国家电视台的广告报道,才导致自己造成经济损失的结果。所以长春某学院和电视台都应该承担不可推卸的民事责任。

    李晓洁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长春某学院、电视台、吉林省育才经济技术服务中心、刘越刚告上法庭,她说:就是因为相信国家正规的长春某学院的航空招生和国家电视台的广告报道,才导致自己造成经济损失的结果。所以长春某学院和电视台都应该承担不可推卸的民事责任。因为他们的作为都是虚假欺骗的违法共同侵权行为。

    作为第一被告人的长春某学院在接到李晓洁的起诉状后,便开始推卸责任,他首先强调的是李晓洁与长春某学院之间并没有法律关系,因为双方之间没有签订过协议,长春某学院没有直接收取李晓洁个人的款项,李晓洁个人款项完全打入了刘越刚的帐户,因此与长春某学院没有法律关系。其次,长春某学院没有设置航空专业,系因为刘越刚的个人行为所致,与长春某学院无关,请求驳回对长春某学院的起诉。

    旁白:这里的意思就是钱不是我收的,也没有签订协议,我们不知道也不管,你找收你钱的人吧!表面上看,理由也是成立的,就像老百姓所说的打酒向提瓶的要钱吗?!

    新闻媒体做被告,这几年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所以,电视台对这类纠纷也是很有经验去面对,他们首先用法律规定辩解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虚假广告的责任为:“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于广告的审查主要是通过对有关证明文件,审核广告内容是否与有关文件内容相一致而进行的。对于因有关文件内容是虚假或错误,导致广告虚假不属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范围之内。其次是电视台只是相当一个中介机构,把长春某学院的招生信息,以广告的形式发布给不特定的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对于被告长春某学院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应当由长春某学院赔偿损失,与电视台发布的广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同时被列为被告的吉林省育才经济技术服务中心和刘越刚既没有作出书面答辩,也没有参加庭审。

    旁白:面对出庭的被告不是说自己没有责任再就是不参加庭审,李晓洁能打赢这场官司吗?

    庭审中,李晓洁为证实其主张成立,向法院提供了与被告长春某学院所属的机构签订了协议、以长春某学院名誉发的宣传单、办学协议及一个批复、李晓洁的交款收据等证据,对上述证据长春某学院均提出异议,长春某学院称他们跟刘越刚签订协议是搞成人教育,我们学校有什么专业,成人教育办什么专业,航空专业我们学校没有,他办这个专业与我们无关。。电视台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提出异议。

    庭审上,长春某学院和电视台也分别向法院提供了证据。

    旁白:双方当事人都提到刘越刚,刘越刚究竟何许人也,为何把钱揣兜,自己却成为没事人似的,庭审也不参加。

    刘越刚,男,1963年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刘越刚以长春市育才成人高考辅导学校的名义与长春某学院联合办学,成立育才工作站,李晓洁即与该站签订的招生协议。长春市育才成人高考辅导学校因未参加年检被注销办学资格,而长春市育才成人高考辅导学校的举办者为被告吉林省育才经济技术服务中心,而该中心在1998年底未到工商机关参加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该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就是刘越刚。

                招生协议虽无效,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旁白:面对这一错综复杂案件,法院能做出怎样的判决结果?李晓洁的权益能得到保护吗?

    法院首先认为李晓洁与长春某学院成人教育育才工作站签订的招生协议是无效合同。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上述规定,长春某学院成人教育育才工作站与李晓洁签订了招生协议,但是却没有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李晓洁也没有在进行培训后被用人单位录用,被告以欺诈的手段掩盖其骗取李晓洁钱款的目的,符合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李晓洁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合同无效,那钱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也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由于长春某学院成人教育育才工作站不具备法人资格,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长春市育才成人高考辅导学校承担法律后果,而该校因未参加年检,被注销办学资格,长春市育才成人高考辅导学校的开办单位为被告吉林省育才经济技术服务中心,故应当由被告吉林省育才经济技术服务中心承担赔偿责任。

    旁白:吉林省育才经济技术服务中心1998年就被吊销营业执照,让它承担赔偿责任那不是白判吗?李晓洁怎能要回钱,长春某学院和电视台就不承担赔偿责任了吗?

    长春某学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刘越刚以长春市育才成人高考辅导学校的名义与被告长春某学院联合办学,办学地点在被告院里的教学楼里,办公电话都是该校提供,被告刘越刚也一直以被告长春某学院的名义进行空乘招生,被告长春某学院在联合办学协议里已经明确约定向被告刘越刚的长春市育才成人高考辅导学校收取管理费,长春某学院疏于管理造成李晓洁的经济损失,长春某学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越刚追偿。但被告电视台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第三十四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售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依据上述规定,招生广告不属于必须经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范畴,属于一般的商业广告,故被告电视台只需进行广告主名称、地点、联系电话及有关文件进行审查,本案中电视台已经对上述内容进行了审查,履行了审查职责,故电视台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法院判决吉林省育才经济技术服务中心、长春某学院返还李晓洁交纳的学费总计128900元,赔偿李晓洁经济损失3000元,总计131900元。被告吉林省育才经济技术服务中心、长春某学院互负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刘越刚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驳回李晓洁对被告吉林市电视台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长春某学院提出上诉,认为法院将刘越刚的个人违法犯罪行为认定为职务行为违反事实,违背法律。刘越刚诈骗钱财的犯罪行为,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2008年10月20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长春某学院上诉,维持原判。

            这样的判决结果是否在放纵罪犯,没有惩戒坏人?

    旁白:许多人看到这心里可能感到不舒服,明明这一案件的发生都是刘越刚一手造成的,但最后的判决结果却是刘越刚不承担责任,让没有得到一分钱好处的长春某学院承担责任,是不是判错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也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刘越刚以法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其产生的行为后果应当由法人负责。被告刘越刚在这起民事案件中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不代表他不承担刑事责任和吉林省育才经济技术服务中心、长春某学院承担完责任后对他的追偿责任。

    旁白:上诉人上诉请求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进行审理?为什么法院没有这样做?

    首先告诉读者的是:刘越刚的确有可能涉嫌犯罪,并且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但任何犯罪都必须经过审判才能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才可以中止诉讼。从本案来看,本案的审理并不是属于必须以被告刘越刚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李晓洁有权选择民事诉讼救济途径或刑事诉讼救济途径,而刑事诉讼也只能通过追赃使其自身权益得到保护,所以,李晓洁选择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并无不妥,故长春某学院提出本案应先刑事后民事的观点法院不予采纳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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