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阳法院异地执行为困难企业挽回经济损失30万元
2009-11-09 15:34:51
     中国法院网讯 (文勇 黄忠胜)  被执行人梁伟超因有财产而拒不履行义务,11月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法院依法扣划其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梧州龙山支行的存款333130.06元,为困难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 ,使已倒闭的困难企业田阳毛绢纺织厂的承揽合同布料加工费和设备租赁费得到兑现。

  田阳毛绢纺织厂与梁伟超因承揽合同布料加工费和设备租赁费用引起纠纷,田阳毛绢纺织厂分别于2006年12月和2007年1月向田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梁伟超支付承揽合同布料加工费和设备租赁费用共计25万元。田阳法院立案受理后,经开庭审理,先后作出(2007)阳民一初字第42号、第43号民事判决书,梁伟超不服上诉,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07)百中民二终字第25号、第22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田阳法院的一审判决。

  由于梁伟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承揽合同布料加工费201439.86元和设备租赁费用33849.20元及其利息的义务,田阳毛绢纺织厂先后于2007年6月和8月向田阳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梁伟超的住处及财产在梧州市长洲区,田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0条之规定,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行。长洲区法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由于找不到被执行人梁伟超的住处及财产,该案一直未能执行。

  作为已倒闭、面临下岗生活困难职工企业的田阳毛绢纺织厂,一次次到法院咨询案件执行情况。田阳法院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时刻把困难企业的冷暖放在心上,通过多方面的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梁伟超在中国农业银行梧州龙山支行有存款。11月6日,主管副院长赵华扬、执行局局长梁园堂一行4人赶往梧州市。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划拨被执行人梁伟超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梧州龙山支行的存款333130.06元到田阳法院帐户,作为付给申请执行人田阳毛绢纺织厂承揽合同布料加工费和设备租赁费用及其利息,为困难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维护了下岗职工和困难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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