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女串通伪造借条妨碍诉讼 拒交罚款被拘留
2009-11-20 16:13:58
     中国法院网讯 (万十平)  2009年8月26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岳父状告女儿、女婿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驳回原审原告钱某的诉讼请求,并对原审原告钱某、原审被告汪某父女俩妨碍诉讼的行为分别作出罚款8000元的决定。罚款决定生效后,原审原告钱某经登门催款,如数交纳了罚款,原审被告汪某经过长时间的催款后,不但拒不交纳罚款,而且还要求法院退还其父亲钱某已交纳的罚款,经对其宣传教育后,态度依然恶劣,依然表示拒不履行交纳罚款义务,故近日法院依法决定对其拘留14日。

  2007年11月9日,钱某以其女婿开办的独资企业如东县丰利镇某织布厂向其所借的借款一直未还为由,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女儿汪某、女婿徐某及织布厂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60余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诉讼中,汪某在作为被告的同时又充当了其丈夫徐某及织布厂的代理人,并于2007年11月23日与其父亲钱某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书生效后,因被告未能按约履行,法院依法执行了被告徐某夫妻及织布厂价值60余万元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徐某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其岳父钱某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伪造,其妻子汪某作为代理人也未经其授权。中院经审查后,于2009年4月28日裁定,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并发回如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再审中查明,2007年10月25日至2008年3月23日期间,徐某因家庭纠纷离家外出。钱某起诉时所提供的六张总计60余万元的借条,有四张系徐某外出期间,由其本人及其儿子所写,其女儿汪某在借条上加盖的徐某私章及织布厂公章,再审中钱某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佐证该借款事实的存在。还有二张借条的权利主体不是钱某,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同时,原审法院在此间寄发给徐某及织布厂的诉讼文书均由汪某代收,汪某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用其丈夫徐某的私章及织布厂的公章制作特别授权委托书,对其父亲钱某的诉求不持任何异议,并达成调解协议。由于原审调解书确认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调解协议支持钱某的诉讼请求显属错误,故如东县人民法院在再审中依法驳回了原审原告钱某的诉讼请求。

  鉴于原审原告钱某伪造借条,原审被告汪某未经授权私自制作授权委托书参加诉讼活动,均妨碍了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造成了原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错误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且调解协议所确认的60余万元借款已经执行到位的严重后果,故如东法院于2009年8月26日依法对钱某父女二人作出各罚款8000元的决定。汪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罚款决定,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使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执行,让汪某受到有效教育,于10月20日决定对汪某实施拘留。汪某于拘留之次日写了检查,承认伪造证据的错误做法,表示要努力学习法律,做遵纪守法的公民,并且履行了交纳罚款的义务。
责任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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