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好活动载体是基层法院文化建设的关键
2009-11-25 16:14: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武汉频道 | 作者:王萱
  法院文化的核心与本质是“公正与效率”的公平正义之精神,而精神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必须依托于一定的物质载体来反映,并在载体活动中提炼与塑造。基层法院文化建设的特点在于群体性与实践性,开展载体活动的优势是可以将分散的、零星的、个体的精神提炼、塑造、升华为群体的精神文化。因此,抓好活动载体是基层法院文化建设的关键。

  一、基层法院文化建设活动载体的类型

  法院文化中的物质载体,是司法理念的一种外在的物质表现,是社会公众可以直接通过感官感受的具体实物,其所表达的意义或象征应能凸显国家审判机关的庄重、庄严与神圣,体现法院审判的权威性、独立性和便民性。这不仅是维护法院审判权威和形象的需要,更是捍卫法律尊严之必需。基层法院文化建设必须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活动载体:

  (一)廉政建设及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类活动载体

  清正廉洁的操守与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官职业的本质要求。长期而广泛地开展公正廉洁及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活动应当是基层法院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载体。例如为贯彻落实最高法院提出“五个严禁”的规定,我院将“五个严禁”的规定制成牌匾、卡片分发到每个办公室和全体干警,并向社会广泛宣传。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我院向社会各界聘请了十三名党风廉政监督员,在院内设立了十一名监察员,院、庭领导全部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为了培养良好的法官职业道德,我们统一实行规范着装上岗,坚持纪律作风巡查,举办研讨会、演讲会,学习先进人物座谈会等等,凡此种种都是为了强化法官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

  (二)业务建设类活动载体

  审判工作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基本方略写进宪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随着中国加入WTO,大量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即使资历较深的老法官也会“老革命遇到新问题”,虽有“一心为民”的满腔热情,奈何缺乏“司法为民”的能力,案件被改判、发回重审的结果严重损害了法院形象、削弱了司法公信力。因此,开展各种提高业务水平的载体活动,大力加强业务建设也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例如,为建设和谐型、文化型、创新型、节约型法院,我院大兴学习之风,每年选送法官到国家法官学院和各省法院学习;每个季度都要开展法官开庭审判、书记员记录以及裁判文书评比的“三赛”活动,以及其他知识竞赛等活动。这些活动的开展不仅活跃了工作形式,更重要的是提高了干警们的业务水平。

  (三)综合类活动载体

  法院是社会矛盾的“调节器”和“降压阀”,而社会矛盾千奇百怪,千差万别,它需要法官对社会现实有深刻的洞察力与敏锐的观察力。因此,法官需要有广博的知识、理性的思维、健康的身心、高尚的情操、良好的修养以及出色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等等。一句话:必须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才能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真正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三个有机统一。例如我院建立图书室、电教室,开展读书活动、知识竞赛、征文比赛,就是为了提高干警们的文化素养;另外,还建设文体活动中心、成立羽毛球、乒乓球、篮球等七个运动队,组织干警开展歌咏、舞蹈等文艺活动,这些都是为了提高干警的综合素质。

  二、基层法院文化建设活动载体的作用

  在基层法院文化建设中,抓好活动载体可以起到以下四个方面的作用:

  (一)统揽作用

  作为审判工作最前沿的阵地,绝大多数案件的审判执行任务均由基层法院完成,人少事多,干警素质参差不齐是许多基层法院的客观现实。在这样的情况下,有效地开展相关载体活动,统揽文化建设,通过活动载体,用相对集中的时间将群体集中在同一个主题进行专题活动,可以将分散、零星、个体的精神提炼、塑造、升华为全体的精神文化。这就是活动载体的统揽作用。

  (二)导向作用

  文化体系一旦形成,就建立起群体自身系统的价值和规范标准,必然对群体中的成员产生一种强大的精神意志,普及至每一个成员,从而形成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促使成员接受共同的精神认知;另一方面,人都有肯定和展示自己价值的需求,而对自我价值的评价和衡量也必然趋同于共同的认知,导致成员以共同的认知为参照,自觉不自觉地调整自己的言行举止乃至整个精神世界,以与群体保持一致。因此,当我们每开展一项活动,至少说明一定时期内法院工作的需要或者上级党委或上级法院的重视,而这必然导向法院干警群体的思想与行为实践。

  (三)凝聚作用

  文化建设通过共同的意志,以习惯、知觉、信念、动机、期望等微妙的文化心理来沟通内部成员的思想,使成员产生目标、准则和观念的认同感;同时,来自外部的压力和竞争也使成员产生对群体的依赖,促使成员作出凝聚在群体之中的应然选择,增强群体成员对群体的归属感、依赖感,这种归属感和依赖感正是“主人翁”意识的基础,有利于增强群体的统一和团结,进而形成凝聚力和向心力。凡集体活动都要求群体必须齐心协力、团结一致才能取得胜利,通过活动载体能凝聚人心、形成合力。法院的文化建设活动也是如此。

  (四)激励作用

  共同的价值取向,决定着共同的价值追求和共同的目标理想,因此,群体中每个成员的存在和行为就成为实现共同目标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且每个成员都会自觉地将自己融入群体之中;同时,自我价值的实现是人的最高精神需求的一种满足,为了保持这种满足,在人的内心就会经常产生一种动力,调动与激发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成员的能力得到充分发挥,从而提高各部门和成员的工作绩效。因此基层法院文化建设中好的载体活动能起到激励作用。

  三、如何在基层法院文化建设中抓好活动载体

  基层法院在文化建设中,依托活动载体开展文化建设是普遍的做法。而如何将活动载体抓好、抓出效果是文化建设的关键问题。笔者认为抓好基层法院文化活动载体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开展载体活动应当紧密联系审判实际

  法院文化建设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推动法院工作,实现公平与正义,所以开展载体活动必须紧密联系审判实际,服务审判工作、提升司法能力。

  无论是法院的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建设,都要围绕审判工作来进行,以打造一支朝气蓬勃、团结向上的法院干警队伍,建设团结、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审判机关为目标,所有的载体活动都必须把三个“有利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即有利于促进法院审判工作;有利于提高法官综合素质;有利于提升法院形象。切忌形式主义的“花架子”;切忌跟风追潮的“赶时髦”;切忌脱离审判实际的“无用功”。

  (二)开展载体活动应当“量体裁衣”

  各地区域发展不平衡和各个基层法院客观存在的差异性,决定了基层法院文化建设不可能千篇一律,更不可以机械的照抄、照搬,盲目模仿他人。我们既要学习别人的先进经验、先进理念,又要结合自身的实际,实事求是,“量体裁衣”。

  所谓“量体裁衣”,就是说每个法院在开展文化建设的载体活动时,必须要对本院的实际情况有着清醒客观的认识,扬长避短、抓出实效。一方面发挥自身优势,各个基层法院应尽可能地发现、挖掘自身的优势和潜力,打造自己的特色,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一方面正视自身不足,根据法官队伍实际状况,缺什么补什么,差什么学什么,有针对性地提升法官队伍的整体活力。

  (三)开展载体活动应当持之以恒

  法院文化建设是一个庞大而长期的系统工程,必须长规划、短安排,注重活动载体的连续性、长期性、系统性,始终保持法院文化建设正确地前进方向。

  在基层法院文化建设中,有的法院搞载体活动机械地照抄、照搬上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表面上象模象样,实际上虎头蛇尾,甚至有始无终,一阵风后就无影无踪了。文化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长期坚持,不懈努力。在确定一个明确的长期奋斗规划之后,有步骤地循序渐进,对每一个阶段的建设活动都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力求实效。唯有如此,法院文化建设才能真正做到扎实推进。

  (四)开展载体活动应当注重提升干警的综合素质

  基层法院文化建设的载体活动应当全方位、多层次,丰富多彩。着眼于提升干警队伍整体的综合素质。欲达此目的,必须把握三个方面:一是活动主体的广泛性。开展每项活动时都应尽可能地使更多的干警积极参与,在活动过程中,不仅自身得到锻炼、提升,而且感受到集体的力量和团结的快乐,从而增强集体荣誉感;二是活动形式的多样性。开展载体活动应当丰富多彩,使大家喜闻乐见。如学习教育活动可以采取演讲、辩论、研讨等多种形式进行。使大家不仅受到思想教育,又能感受到演讲艺术美的陶冶;三是活动内容的前瞻性。载体活动应当瞄准当今时代思想和科技的最前沿。高起点、高标准地开展的载体活动,可以使大家增长知识、开阔胸襟,升华理念,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五)开展载体活动应当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文化是动态发展变化的,是推陈出新的,法院文化亦是如此。我们冷静地反思程序公正意识的发展历程:最高人民法院在九十年代初强调审判中的证据要由当事人质证,由此打破了我国审判方式超职权主义垄断审判的坚冰,程序公正意识得到了启蒙。因此发展到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得如火如荼的“一步到庭审判方式改革”,程序公正意识得到了发展,“迟到的公正也是不公正”,成了这一阶段审判程序文化的经典台词。因此发展到21世纪最高人民法院将“公正与效率”作为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程序公正意识得到了深化。“公正意识”、“效率意识”到此已血肉相连、水乳交融,高居法院文化金字塔的顶端!由此观之,法院文化是有一定规律地在活动载体中得以推陈出新,得以发展升华。因此,我们在开展载体活动实践过程中,不仅要善于总结、完善、规范,还要根据时代的发展、形势的变化,不断探索新的活动载体,真正做到与时俱进。
责任编辑:漆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