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文化建设的路径思考
2009-08-07 08:32:14 | 来源:中国法院网常德频道 | 作者:李清
  一、问题之提出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西化文化包括法文化产生了碰撞、交融。西方司法文化对我们产生了较为深刻的影响,在促进我们的司法观念、司法体制、司法方式等发生变化和进步的同时,也产生了不可低估的消极影响。在法院审判实践中,有一个现象值得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与深刻思考:目前的法官队伍,其法律水平与知识结构,尽管与当前法治发展的需要有一定的差距,但较之五、六十年代,不能不说有很大的提高,但为什么人民群众对法官的满意度和法院的公信力反而在下降呢?笔者认为,除了人民群众对现代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少数法官审判作风不正、现代司法理念缺乏、法官职业角色淡薄,甚至循私枉法。辟如,现在办案条件改善了,反而离人民群众越来越远了,以往靠步行、骑自行车办案的作风与精神似乎很少看得见了;以往下乡办案吃住自己掏钱,现在少数人甚至索拿卡要,反差之大,令人深思与警省。因此,要改变这种现状,当务之急是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增强法院的社会公信力。而法官的综合素质和法院社会公信力的提高,不仅要靠法官个体的自律和修炼,更要靠先进法院文化氛围的熏陶与培植。因为,“一个缺少文化积淀的国家是苍白的,一个缺乏了文化根基和浓浓文化氛围熏陶的法院和法官群体也是难以令社会公信的”。①

  以科学发展观审观人民法院工作,人民法院的不断发展,必须具有物质意义上的动力源和精神意义上的动力源的双重驱动,而精神层面的动力源即文化动力源的驱动,才是最终可持续发展的动力。物质动力源往往不具有可持续性,而精神和文化的东西在一定意义上讲具有永衡性,往往具有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深远的发展前景,有了法院文化的积淀,就可增强法院发展的软实力,成为推动法院各项工作发展的“永动机”。

  二、路径之思考

  何谓法院文化,“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共有的精神,是其特有的,共同遵循的一种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关联的物质表现的总和”。②

  法院文化功能十分广泛,内容博大精深,载体多种多样,目前司法界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其分类的方法与种类各不相同,但目前司法界均认同江必新院长提出的这一概念。解析法院文化这一概念,应涵盖以下三个层面:(1)以表象为特征的物态文化;(2)以行为为特征的行为文化;(3)以价值取向为特征的精神文化。这三个层面是由表及里、由表象到本质的渐进式、层级式关系,反映了法院文化建设的方向,也为我们提供了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有效路径。

  1、法院物态文化建设

  物态文化是法院文化的物质载休,是法院文化的一种外观表现形式,它主要体现在法院物质文化建设层面。其基本要求是追求、营造威严、庄重、亲切、平等,使人警醒、催人奋斗的法院文化氛围。一是法院基础设施建设要具有文化特征,如兴建雄伟的审判大楼,威严的审判法庭,悬挂神圣的国徽、天平徽章,以突出法院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特色。二是通过物质载体营造良好法院文化氛围。在法院建筑物外墙醒目位置制作与法有关的浮雕、壁画、图案;利用草坪绿化镶嵌天平徽章图案,在办公楼走廊墙上悬挂制作精美、内容丰富的法律格言警句等,让人长期置身于浓厚的法制文化熏陶,不断感知、认知,耳濡目染,潜移默化,使人感受到法院的每一个空间都折射着法治的光芒,每一缕空气都弥漫着正义的气息。因为,只有一个人能够从思想深处接受形式象征的意义,形式的生命才能长久。三是兴建文体体育设施,积极开展文体活动,开展乒乓球、蓝球友谊赛,成立书画、摄影兴趣小组,构建多功能阅览室,开展读书竞赛活动等。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集体活动,既缓解了工作压力,又增强了干警的集体荣誉感,培养了团结、协作精神。四是不断提高干警的物质生活待遇,关心解决困难干警的后顾之忧,坚持从优待警与从严治警相结合。

  2、法院行为文化建设

  “行为”一词,新华字典释为“足以表明品质的举止行动”。由此可见,行为不是孤立的举动,而是与“品质”紧密相关的。法院是由法官群体构成的,建设法院行为文化,必须培养、塑造符合法官行为规范,体现法官良好品质的行为。因为行为文化包含着严谨的言行以及言行所遵循的制度规范,又因言行的规范是靠制度的规范,而制度是靠管理落实和执行的,因此,笔者把有人区分的制度文化、管理文化、执行文化等统列为行为文化之中。

  200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官行为规范(试行)》,这是第一部比较全面、系统地以法官行为为专门调整对象的规范性文件。该行为规范共93个条文,筛选、提炼了司法实践中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200多个关于法官行为的问题,既涉及法官在立案、审判、执行、接待当事人等司法活动中的职业行为,也包括交友、娱乐、参加社交活动等业外活动。这实际上涵盖了我们法院行为文化建设的全部内容。

  加强法院行为文化建设,应当着力构建四个机制,即“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和“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也就是要把握和抓好法官的自我约束、制度管理、内外监督、违规惩处四个环节。加强法院行为文化建设,其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四个机制的建立或者说四个环节的落实,最终达到法官由“他律”到“自律”的根本转变,通过规范的行为塑造法官群体公正、廉明的形象,推动社会法律信仰的形成。

  3、法院精神文化建设

  法院精神文化是法院群体在审判、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某个法院特征的精神风貌、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等。法院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核心之所在。

  一是着力塑造法院群体特有的精神风貌。

  一国家、一民族、一团队、一群体,需要一种精神。法院是由法官组成的特殊群体,法院群体的精神风貌,从某种意义上说,直接影响和制约着一个法院的可持续发展。塑造一个法院群体特有的精神,能够激发法官群体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增强法官群体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向心力。建设法院精神文化,应结合法院发展目标、当地人文地理风情以及法官群体的思想实际和人文现状,认真总结和提炼法院精神。比如,团结进取的精神状态、务实创新的工作作风,廉明高效的价值追求等。要通过法院群体精神的塑造,使每个法官从内心深处自觉产生为本职工作拼搏的献身精神,从而成为推动法院各项工作前进发展的原动力。

  二是着力培育法院群体的现代司法理念。

  “现代司法理念是法官群体为达到公正的司法终极目标,在对司法权本质特征及其运行规律进行理性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内心自主选择的,坚定信服和推崇的,并在司法实践中奉为最高行为准则的基本观念。”司法理念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主要包括司法的宗旨、目的、价值取向等,它是法院行使审判职权的思想基础,是制约法院发展的基本要素。没有正确的司法理念,法院的司法行为就会陷入盲目、草率,就不能有效解决审判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就会直接影响司法能力。从另一角度讲,用先进的司法理念指引法官群体的审判活动,能有效矫正少数法官理念和信仰的缺乏,提升整个法院及法院群体的社会公信力。从司法实践来看,提高司法能力,构建和谐司法,迫切需要法院及法院群体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牢固树立社会主议法治理念,因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人民法院群体的基本准则,是法院文化的精髓,深入开展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要求,对法院追求合谐司法具有聚魂功效。

注:

  ①赵年“法院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载《西部法治报》2006年6月29日第3版。

  ②江必新“彰显法院文化,弘扬法治精神”、载《法制日报》2006年5月25日第9版。
责任编辑:漆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