烫发被烫伤留斑秃 中学老师起诉维权获赔偿
2009-12-15 08:27:27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丰台频道 | 作者:雪洁
  家住北京的高女士是中学老师,她在一家健身俱乐部烫头发时,被意外将头部烫伤,经过一年多的治疗,高女士的烫伤逐渐恢复,但是在头顶正中却留下了两块斑秃。健身俱乐部为高女士支付了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但是双方对于高女士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高女士将俱乐部所属的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近5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高女士的诉讼请求。

  高女士起诉称,2007年2月,她到该公司下属的健身俱乐部烫头发。经美发师推荐,张女士采用了蒸汽烫。在做完烫头前的准备后,美发师的助手请示美发师同意后接通了烫头仪器的电源。不到半分钟,高女士就感到头皮疼痛难忍,俱乐部的工作人员及时切断了电源。被烫伤后,高女士先后被俱乐部送到附近的医院、304医院和积水潭医院治疗。在一年的治疗过程中,高女士经历了前期换药治疗,后期两次手术治疗。在整个治疗过程中,俱乐部的领导和员工都一直比较积极主动地配合和安排高女士治疗,并为高女士支付了治疗费、营养费,但双方一直没有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的数目达成一致。

  高女士认为,自己是中学老师,为人师表,十分注重自己的仪容风貌。这次烫伤使她的头顶正中留下了十分醒目的两块斑秃,在治疗过程中,她的身体和精神也都经受了很大的损害,因此,她将俱乐部所属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19118元,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0元。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公司积极解决,且公司正与高女士协商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公司给高女士找了专家治疗,现高女士已经康复的差不多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的员工因履行职务行为,造成高女士身体受到伤害,被告公司应负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赔偿高女士误工费191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驳回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该判决,原被告双方尚未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杨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