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立法试行未成年人违法轻罪记录消除制
违法犯罪事实将不记入个人档案
2010-08-20 09:50:04 |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 作者:阎志江
  新的《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7月28日贵州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9月1日施行。“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试行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制度”,使其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成为新《条例》的一大亮点。

  据了解,新《条例》明确规定在全省试行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制度,主要源于瓮安县在全省先行试点成功的实践。

  2008年瓮安“6·28”事件发生后,贵州省委作出了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这批违法犯罪青少年依法从宽处理,并加强1对1结对帮助教育,试行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除制度,鼓励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回到正确的人生轨道上来的指示要求。

  2008年11月28日,贵州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崔亚东在瓮安县主持召开违法青少年帮教工作座谈会时,一些帮教对象的家长代表在会上提出,担心孩子的升学、就业、参军等前途受到影响,而且会影响一辈子,一辈子会生活在这种阴影之下。崔亚东当场表态,“只要他们确实改好转变,决不让他们背上历史的包袱。”他要求省委政法委抓紧研究解决好这个问题。

  2008年12月5日《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下发后,省委政法委根据《意见》中关于“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改革要求,决定在瓮安县先行试点试行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制度。

  2009年6月,在贵州省委政法委、省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及省直政法部门的指导下,瓮安县委制定下发了《关于对“6·28”事件涉案未成年人违法及轻罪犯罪记录消除的指导意见》,瓮安县委政法委转发了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制定的《瓮安县“6·28”事件涉案未成年人违法及轻罪犯罪记录消除办法》,并印发了《关于规范“6·28”事件涉案未成年人违法及轻罪犯罪记录消除工作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涉案未成年人违法及轻罪犯罪记录予以试行消除,使其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受影响。

  通过两年多的实践,截至目前,瓮安县共有62名帮教对象提出违法或轻罪记录消除申请,已批准50人,有6人正在审查办理中。在违法或轻罪记录消除的50人中,有17人先后考上了大学。这项改革试点得到了家长、学校、社会的广泛赞誉,媒体舆论反响积极,为在全省全面试行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制度,巩固和创新违法青少年帮教工作积累了经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

  为继续巩固教育成果,贵州省委政法委组织省直政法部门和省直教育、文化、宣传、工、青、妇等部门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就推进建立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制度的立法工作,部门联手共同抓好违法青少年帮教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工作作出了安排部署。

  今年4月27日,崔亚东与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肖永安,副主任傅传耀等同志座谈,商定省人大尽快修订《条例》,并将试行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制度纳入修订的重要内容。肖永安、傅传耀当即明确由法工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迅速开展调研、启动《条例》的修订工作。

  5月28日,省人大法工委从省人大法工委、内司委、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团省委等单位抽调骨干力量组成起草小组,启动了《条例》的重新制订工作。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重新制订的《条例》。

  新《条例》的颁布施行,作为地方立法先行在全国用法条的形式对在全省试行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制度加以规定,有利于把这项制度的试行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利于创新违法青少年帮教工作,有利于推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目前,贵州省委政法委紧紧抓住新《条例》颁布施行这一契机,正组织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制订《贵州省未成年人违法及轻罪记录消除试行办法》,并将于近期出台执行。其内容包括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未满18周岁,因初次违法而受到治安处罚、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或因初次犯罪、偶然犯罪、过失犯罪而被不起诉或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主观恶性不深,诚心改过自新,监护人具备监护能力且实际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申请消除违法及轻罪记录;对于提出违法或轻罪记录消除申请的,有关司法机关应按照程序公正、工作规范、审查严格的要求,及时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消除决定;对于未成年人违法或轻罪记录消除后,其违法犯罪事实不再在对社会公开的各种载体中载明,不再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和户籍登记;其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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