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贵有自制力
2011-03-01 09:08:2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余祥鹏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法律与道德的一体性决定了法官的道德要求要超乎其他职业人群。道德是建立在健全人格的基础之上的,而具备基本的自制力是健全人格的一个重要内容。法官贵有自制力。

  众所周知,法官的职务犯罪无不涉及枉法裁判,这与法官缺乏自制力密切相关。因为自制力缺乏,个别法官在进行法律与私利、法律与人情的抉择时,抛弃了自身的职业道德,践踏了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法律。

  此外,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即在司法活动中合法合理地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即所谓的“自由滥裁”。这给营私舞弊,谋取私利留下了生存空间,伤害了法制的健康肌体,破坏了社会的良性发展。因此,培育法官的自制力显得格外重要和紧迫!

  首先,要加强对法官的教育,进行自制力的培养。传记作家兼教育家托马斯·赫克斯利说:“教育最有价值的成果,就是培养了自制力,不管是否喜欢,只要需要就去做。”我想,对于法官来说,最好的教育也当是自制力的教育,不管个人好恶,只要国家、社会和人民需要,就去做;但凡违背法律和道德的事情,坚决不为。

  培育自制力的同时,还要积极进行制度建设,为法官自制力的培育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当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时候,其所产生的力量将会更强大。自制力属于自律的范畴,因此,在加强自律之外,我们还必须做好他律这篇大文章。在这篇文章里,规范法官行为的制度必须健全和完备,这是法官自制力培育的长效机制。

  法官贵有自制力。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法官只有建立足够的自制力,才能坚守法德一体,拒做不公正判决,才能自觉守法护法,不知法犯法。法官具备坚强的自制力,是法官个人之福,更是人民群众之福,国家民族之福!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马尚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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