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的司法调解理念需从多方位给力
2011-03-02 09:56: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褚庆波 刘建国
  司法调解,是为解决各种矛盾纠纷而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司法调解在我国民商事案件审判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显示出了巨大的活力,真正适应了我国的国情。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蓬勃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法治观念也日渐深入人们心中。伴随“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我国公民的人权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在现实生活中,“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党政机构的一切工作之中。法院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整个社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法院工作更应该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真正做到“公正、廉洁、为民”。在调解工作中,更应该把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想民众之所想,急民众之所急,真正成为人民群众的贴心人,知心人,暖心人。如何把“以人为本”思想深入贯彻于司法调解中,是各级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衡量法院办案质量的重要指标。从目前全国法院系统的调解工作来看,还有很多方面存在缺陷,所以要不断改进调解方法,创新调解思维,拓宽调解思路,真正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法官要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深入学习党章,用科学发展观武装自己的头脑,不断提高自己的办案能力。英国大法官柯可说过:“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这句名言充分阐释了学习习惯以及办案能力对于法官的重要性。在这个纷繁复杂的社会,法官需要不断学习新的理论知识,不断充实自己的头脑,只有这样才能跟得上时代的步伐。众所周知,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经济快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出现,广大人民群众诉讼要求不断增多,疑难复杂案件层出不穷。我们的法院干警同志只有不断深入学习业务知识,拓展业务领域,认真分析研究各种案件,才能在司法调解工作中驾驭各种困难的局面。“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我们党优秀的传统作风,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群众利益无小事。法院工作人员应当时刻牢记党的宗旨,深入贯彻落实学习科学发展观,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在调解案件过程中,时刻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放在首位,把自己的事业同人民的疾苦紧密联系在一起。

  健全调解机制,充分运用各种手段及方式进行调解。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引导并形成了中国传统诉讼观念。“畏讼”、“厌讼”一直是民间的百姓心态。正是基于此种原因,大多数老百姓并不希望对簿公堂,而是愿意选择和解方式,通过心平气和的交流沟通化解矛盾。《人民调解法》的应运而生,更是为司法调解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目前,基层法院出现了严重的法官断层现象,办案人员严重匮乏,所以调解可以节约诉讼资源,缓解法官工作压力。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充分发挥司法调解的功能,对于社会的各个方面都是极其有利的。在整个社会中,应当构建法院调解的大格局,充分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参与调解。法院可以与司法局、村委会、居委会及当事人的近亲属进行有效沟通,帮助其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为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打开畅通渠道。要借助《人民调解法》颁布的有利时机,形成调解优先的良好氛围,为和谐社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简化程序,提供便民服务。当前,我国很多机关单位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便民服务,在现实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职能部门,更应该简化办案程序,最大限度方便群众进行诉讼。法院应当在案件的整个诉讼阶段不间断进行调解,从立案到判决前,不放弃任何一个调解机会,尽最大能力缓和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可以采用“马锡五审判方式”,将法律送到群众的田间地头、房前屋后,送到居民社区,送到企业门口,快速立案,现场调解。这样既节约了时间,又达到了缓解社会矛盾的效果。法院判决可能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但是无法缓和原被告之间的矛盾,而调解恰恰能弥补判决的缺陷,最终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最重要防线,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承担着巨大的历史使命。法院的司法调解工作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工作,要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不断完善司法调解工作机制。调解工作要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处处为民着想,时时为民分忧,真正实现好、维护好、保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裴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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