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法院书记员队伍建设的几点思考
2011-07-25 10:11:4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吴静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法院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法官无疑是法院系统最核心的职业角色,而书记员、司法警察以及行政管理人员,都是为法官的审判活动提供服务的辅助性角色。都说法官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书记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法官审判工作的效果。在所有司法辅助人员中,书记员是法官审判工作最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是法院系统具有独立地位的司法辅助人员。同时,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大的情况在全国数见不鲜,因此,全面建设和完善基层法院书记员队伍是当前法院建设工作中的重要方面。

  一、法院书记员的职责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书记员在庭审前应该预先填好笔录开头,包括有关审判成员的姓名、开庭时间、地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交代诉讼权利、诉讼义务阶段的程序事项等笔录格式中规定的固定内容,以避免大量占用庭审活动的时间。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在核对当事人身份时,应该仔细核对当事人的身份证以及法人的相关手续,确保核对无异。在开庭时宣布法庭纪律,使双方当事人以及旁听人员遵守法庭秩序和纪律,确保庭审顺利进行。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在记录庭审笔录时,书记员应该准确、完整的记录当事人的意思表达,在短时间内将当事人冗长繁杂的话语归纳精简成一段甚至一句话表达出来,这就需要书记员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

  (四)整理、装订案卷材料。

  整理、装订案卷材料也是审判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之一,案卷是对整个审理过程的记录和重现,通过查阅案卷可以看出在审理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因此,案卷的装订应该确保准确无误。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由于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大,法官的工作量非常大,因此一些工作就由书记员完成,这也对书记员的法律专业能力有一定的要求。

  二、书记员在基层法院中的作用

  (一)笔录是制作司法文书的重要依据。

  司法文书是审判活动的集中反映,其制作的基础和依据,就是法官与书记员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笔录。根据实际情认真做好笔录,是书记员的主要任务。如果笔录记录的内容不实或不准确,就会直接影响司法文书的质量。

  (二)书记员工作是审判案件的一个重要方面。

  每一起案件,在从立案到结案的整个过程中,有大量的工作需要书记员去做,在询问、谈话中,通过记录使其变为有形材料,并以此体现整个诉讼活动的全过程。

  (三)案卷材料直接关系到案件质量的好坏。

  一起案件,从受理到审结,书记员要独立或配合完成许多工作,其工作的好坏,对案件质量有直接影响。书记员装订完成的卷宗材料,往往是衡量一起案件质量如何的主要依据。如果一起案件在处理结果上没有错误,但卷内材料不全、记录不清或者出现错漏,使事实被误解,就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质量。

  (四)卷宗对二审、再审具有重要作用。

  经过书记员整理、装订的各类审判卷宗,多是永久性的或需要长期保存的历史档案。这些档案资料不仅对国家制定法律、确定各项方针政策有重要的查考作用,而且对法院总结工作,尤其是再审、复查案件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如何完善书记员制度

  (一)通过立法为书记员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依据。

  2003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其中对书记员应当实行单独序列和合同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使书记员不再拥有行政编制。此外,在职业保障方面,如工资、福利、职级待遇方面也未做明确规定,导致人才流失非常严重。国家立法部门应该针对书记员制定切实可行的相关法规,对书记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职业保障方面进行系统全面的规定,以确保一支相对稳定的高素质书记员队伍。

  (二)提高基层法院书记员招录门槛。

  由于书记员工作在法院审判工作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基层法院在招录书记员的时候,应该从学历、专业和工作经验等方面适当有所限制,以保证书记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建立健全书记员培训制度。

  一支高素质的书记员队伍是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国家根据国情、社情的不断变化适时制定或修改法律法规,不仅法官要学习新增的各种法律法规,书记员也应该及时学习,在能避免在工作中出现失误。因此,各级法院应该定期对本院或所管辖法院的书记员进行专业培训。如法律法规的学习、文字表达能里的提高和纪律作风的纠等。

(作者单位: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裴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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