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锲而不舍 僵局难案顺利执结
2012-01-10 14:17:05 | 来源:中国法院网大余频道 | 作者:李文庆 罗风华
  1月9日,一件六年前的积案在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坚持不懈的努力工作中圆满执结。该案不仅解决了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的纠纷,也使得第三人困扰多年的难题迎刃而解。申请人吴某与钟某从执行法官手中接过75万余元的货款,握着执行法官的手激动地说:“谢谢你们!” 

  2005年12月,吴某、钟某与黎某口头协商一致,由二人筹资70万元给黎某,由其前往云南代收钨砂。后黎某运回钨砂一车寄存于第三人钨制品公司,并进行了过磅称重及取样化验。之后,吴某、钟某多次催促黎某交付所购钨砂,但因受当时钨砂市场的行情影响,双方对该批钨砂的处理均存在分歧。于是吴某、钟某诉至本院要求黎某、第三人钨制品公司返还本金70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经判决,吴某、钟某存放在第三人钨制品公司的14320.6公斤钨砂货品,二人享有53.818%的份额,并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应履行完毕。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三方当事人情绪很不稳定,执行法官一直在想办法如何才能顺利执结该案,让当事人都满意。由于钨砂市场行情一直处于波动状态,针对这一状况,执行人员认为,应尽快处理好此案,避免双方再出现争执。

   2011年11月16日,执行法官组织吴某、钟某及第三人进行协商,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对两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历经近三小时的调解,两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吴某、钟某同意由第三人钨制品公司在2011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钨砂货款计人民币758832元,并由第三人钨制品公司的合伙人对以上款项承担保证责任。如第三人逾期付款,吴某、钟某可要求对第三人钨制品公司及公司合伙人的财产进行再执行。同时吴某、钟某同意放弃锡矿部分的结算。2011年11月30日,第三人钨制品公司向大余法院标的款帐户入账70万元。12月13日入账58832元。吴某及钟某认为,第三人钨制品公司没有按约定履行和解协议,应恢复至按判决书条款执行,按现市场价格对钨砂进行结算。

  面对这种情况,执行法官积极地向吴某及钟某做解释工作,吴某及钟某均不配合,执行法官拿出另一方案:让第三人钨制品公司针对逾期款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吴某及钟某最终同意执行人员调解方案,本案圆满执行完毕。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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