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合伙三个月盗窃变压器14起获刑
2012-01-19 15:10: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曲靖频道 | 作者:唐正良
  “高压危险,请勿靠近”。这是每一个变压器旁都会注明的显著标语,可偏偏有的人不信这个,就专门挑选变压器作为作案对象。日前,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均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李某、余某、杨某5至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余某、付某、李某及同案人张某(另案处理)从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间先后在罗平县老厂乡、富源县老厂镇多次流窜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仅在三个月的时间内作案次数就达14起,最后一次在老厂镇一砖厂里盗窃变压器的过程中被失主及群众发现并扭送公安机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几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四被告人的部分盗窃行为又破坏了电力设备。其行为同时构成了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竞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的规定,结合四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本案四被告人均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四被告人在最后一次犯罪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盗窃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本案中,杨某、李某、余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在庭审中拒不认罪,应在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李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具备较好的悔罪表现,可在认定其主犯的基础上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在本案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且作案时属未成年人,依法对其从轻和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