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条而未借款 诉讼请求被驳回
2012-03-07 10:53: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 | 作者:胡媛媛 杨晓峰
  3月6日一大早,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将一份民事判决书送到了崔启珍家里,看到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崔启珍长长地舒了一口气,并连声说道:“谢谢好法官,为我伸了冤”!

  家住灵宝市豫灵镇坡底村的崔启珍在2009年7月13日与郑州市二七区陇海法律服务所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由陇海法律服务所主任张景明协助追回刑建牢诈骗其的30余万元,并按15%的比例提成作为答谢陇海法律服务所的酬金,当日被告支付该服务所2000元代理费。2010年3月16日,灵宝法院对刑建牢诈骗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判处刑建牢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退还受害人崔启珍351000元。在陇海法律服务所为被告代理追赔期间,未追回经济损失。而在此前的2009年8月18日,原告张景明为确保崔启珍能够按约定支付提成款,要求崔向其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6000元,于2009年12月18日前还清”。崔启珍认为张景明未要下打官司的钱,所以不欠他16000元。并向审理该案的故县法庭提交了刑事判决书、委托合同、电话录音、张景明名片等来证明张诉称的16000元实际上是怕替她打官司她不给提成,才逼迫她写的借条,但事实上崔启珍并未向张借现金。

  灵宝法院审理认为:张景明在为崔启珍代理案件期间,已约定相应提成作为报酬,后在代理期间,又要求崔启珍出具借条,但并未支付现金,崔出具借条的行为,与客观事实不符,双方之间事实上没有形成借款关系,故其要求偿还借款16000元及利息的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该院遂判决驳回原告张景明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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